(藤县融媒体中心7月18日讯)以800元1克的价格购买毒品海洛因,转手以1000元1克贩卖给他人,为赚取每克200元的差价,藤县男子谢某出狱后重操旧业,再次做起了贩卖毒品的勾当,最终落网领刑“二进宫”。近日,藤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涉毒案件,三名被告人领刑受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欧某通过微信与梁某焕(已判决)联系达成毒品交易协议后,欧某遂驾驶小车从平南县出发到达藤县和平镇河村路口处,先后4次向梁某焕购买毒品海洛因。同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欧某与被告人谢某达成了毒品交易协议后,欧某驾驶小车来到藤县和平镇志成村,与谢某先后10次进行毒品交易。欧某将上述购买的毒品运输至平南县用于吸食。

2022年12月14日,被告人欧某与吸毒人员卢某灿达成毒品交易协议,并在微信分两次收取卢某灿的毒资580元。当日16时许,欧某通过电话与被告人谢某达成毒品交易后,便驾驶小车到达和平镇猪母冲附近进行交易。此时,谢某找到被告人梁某购买毒品,梁某以800元1克的价格贩卖2克毒品海洛因给谢某。谢某购买毒品后,再以1000元1克的价格将2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欧某从中赚取每克200元的差价。欧某返程途中落网被抓。

另查明,欧某、谢某、梁某皆曾因犯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决有期徒刑八个月、三年三个月、十一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谢某、欧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向他人贩卖,且欧某明知是毒品又予以运输,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谢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欧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谢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1次,欧某运输毒品14次、贩卖毒品1次,依法应在“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幅内处以刑罚。梁某贩卖毒品1次,依法应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刑幅内处以刑罚。谢某、欧某是累犯,且是毒品再犯,梁某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

综合案情,藤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被告人欧某犯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谢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梁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四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通讯员:藤县人民法院 梁高华 罗伟

▍编辑:黄丽梅

▍总编:徐伟玲

▍审核:黄群礼

来源:藤县融媒体中心

编辑:太平微资讯;

最后

一起发现太平、藤县、梧州身边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