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冯律讲法
文章由冯律讲法头条首发
在大学中有一个笑话,大学校园里随地放电脑手机,过两小时后都没人偷,但是外卖只要晚拿一分钟直接原地消失。
然而除了在大学这种集体生活的地方,没想到的是杭州的一位周先生,在自家门口点的外卖,都能被人准时准点顺走。
为了抓住这个偷外卖的小贼,周先生是用尽脑汁,可最后反而却被倒打一耙,但是法律会为他主持正义。
医药费纠纷
2023年,杭州发生了一起纠纷案,引起了全国网友的热烈讨论。而这个事件的主人公却是一名22岁的男子和一个8岁的小孩。
周末的一天,这本来是周先生难得的假期,躺在床上还没有睡醒的周先生就被一阵阵“哐哐哐”的砸门声敲醒了。
伴随砸门声的还有不断地谩骂声,周先生还在迷迷糊糊中起了床,来到门口才听到这是邻居的声音。
周先生不紧不慢地打开了防盗门,可还没等他开口,门外的男人就抢先一步对周先生叫喊道:“赔钱!我儿子吃了你的辣蛋挞,吃坏肚子了!你给赔钱。”
周先生无奈地看着眼前蛮横无理的男人表示道:“这蛋挞是我买给自己吃的,我一没主动给他,二没塞他嘴里,他自己偷了我的外卖,我还没来说理,你们反倒是来讹钱了。”
听到周先生这一番话,门外的男人瞬间气急败坏,指着周先生的鼻子开始破口大骂,整个楼道中都是他的声音。
看到男人根本讲不通道理,周先生便不再理睬,关上了房门打算睡个回笼觉,毕竟周末难得,邻居家小孩偷外卖可不是一次两次。
小孩的父亲见周先生根本不打算理睬,当即将他告上了法庭,还扬言要把周先生告到倾家荡产,可现实结果却是狠狠地打了他一巴掌。
消失的外卖
周先生不久前刚刚毕业于杭州的某所大学。毕业后,因为杭州前景好,生活也方便,周先生于是顺势留下来杭州,找到了一份薪资可观的工作。
为了方便日常通勤,周先生就在公司附近的小区内租了一间房子,每天都是朝九晚五地上下班。
刚刚上班的周先生更是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进行学习,因此工作日中,除开工作时间,他根本没有什么时间能够自己利用。
当然,人不是机器,人是需要进食以保持身体的能量。对于周先生来说,比起自己买菜做饭,点外卖是一个更好的选择。
因此他在公司时每天都是靠着外卖解决中餐,然而每逢晚餐时间和周末,看着家中空荡荡的厨房和未打开过的灶炉,周先生更是懒得多捣鼓。
因此,即使在家,周先生也是靠着外卖应付着三餐。周先生的小区有一个规矩:就是外卖不准送入小区。
为了方便点外卖的住户,小区便在门口设立了外卖台。这样的方式确实令小区环境更加整洁,并且外卖小哥也不用再跑楼梯。
可是这却为难了住户。每天进进出出拿外卖会浪费许多时间,于是周先生想到,自己可以在下班前先点好外卖,等外卖员送达到外卖台上后,自己可以在回家的时候顺便一取,既节省了时间,又能及时吃上饭。
但是渐渐地,周先生发现自己的外卖总是无缘无故地消失。起初他还以为是外卖员送错,或者被流浪猫猫狗狗叼走了,周先生联系了许久后才发现自己的外卖被偷了。
外卖被偷这类事情对于周先生来说其实是家常便饭,毕竟谁大学里没有被偷过外卖?
一次两次,周先生便忍了下来,为自己重新点了一份外卖,再拿回家中。可是时间一长,那个偷外卖的贼非但没有适可而止,反而变本加厉。
偷外卖的贼好像已经认定了周先生是一个软柿子,就专挑他的外卖拿。然而忍耐是有限度的,周先生承受着一次又一次地饿肚子。
他发现自己本以为的宽容,在贼心中却认为是软弱。于是他下定决心要找出这个贼,让他付出代价。
周先生先是去询问了物业和保安处,然而他们给出的回答都是并没有看到什么嫌疑人,他们建议周先生可以查下监控。
实际上,被偷外卖的不只有周先生一家,许多住户都曾向物业反映过这个问题,但是他们都没有耐心去自己找到凶手。
于是物业打算联合周先生,找到那个偷外卖的贼,整治整治小区里的风气。
为了精准地找到视频的时间段,周先生将时间范围缩小到了外卖到达的时间和他下班回家的时间。
果然不出所料,在外卖送达不久后,嫌疑人出现了。而这个嫌疑人却震惊了屏幕前的周先生和物业。
监控显示,拿走周先生外卖的仅仅是一个身高不到一米二的小孩。他身上背着书包,蹦蹦跳跳地跑向外卖台,挑挑拣拣后挑中了周先生的外卖,便跑回了家去。
周先生和物业起初并不相信一个孩子居然会做出偷窃的事情。为了验证真相,他们又重新翻了好几天周先生被偷外卖的时候的监控视频。
然而每个都显示着拿走周先生外卖的正是那个孩子。周先生认识这个小孩,他正是自己隔壁邻居家的孩子。
孩子每天放学时间都比周先生的下班时间早一点,因此他每次回家时都能赶上周先生的外卖送达。
起初,这个孩子偷外卖时还会环顾四周,确认没人后才假装这是自己的外卖偷偷拿走。次数多了后,他偷外卖的手法越来越自然,并且每次都能精准挑中周先生的外卖。
周先生顿时火冒三丈,这孩子专挑自己的外卖拿,是觉得自己好欺负吗?周先生没想到自己有一天居然被小学生瞧不起了。
愤怒的周先生立马气势汹汹地来到了邻居家门前,按下门铃,打算跟小孩子的家长当面对质。
开门后,邻居上下打量了一眼周先生,见他还没有开口,便问道:“你有什么事吗?”
周先生立马将他家孩子偷他外卖的事情告诉了家长。本以为家长会更加明理懂事,他希望家长能够教育好他家的孩子并且给自己道歉。
可是听到周先生的一番话后,邻居非但没有主动道歉,甚至用着不耐烦的语气对周先生说:“小孩吃你几份外卖怎么了?大惊小怪的,他只是个孩子。”
周先生顿时被气到语塞,他没想到作为成年人竟然也会如此不懂事,如此厚脸皮。正想反驳,却被对方率先关上了门。
遇到这样的一家人,周先生心想当然不能这么忍下去,既然他们作为家长不会教育孩子,那就由他来整治整治这个熊孩子。
加变态辣的蛋挞
正当周先生还在思考如何整治这个熊孩子时,他的朋友给了他点子。看到朋友分享过来的“吃辣挑战”视频,周先生萌生出了新的想法。
他打算给自己点一份“变态辣”外卖。如果小孩还是偷走了他的外卖,那吃坏了肚子也不关他事,要是孩子学乖了,没有拿,那就当一个挑战,自己偶尔也刺激一下味蕾。
第二天,周先生像往常一样,在快下班的时候点了一份外卖,而这份外卖并不是什么正式的晚餐。
周先生看到了一家甜品店,他想到小孩子都喜欢吃蛋挞,那他就拿蛋挞当作诱饵,捕获这条不老实的小鱼。
于是,他在外卖平台上下单了三个蛋挞,并且备注了要变态辣。生怕商家不肯做加辣的蛋挞,周先生还特意联系了甜品店的工作人员,千叮咛万嘱咐一定要加辣,他就想吃辣蛋挞。
得到了“可以”的回答后,周先生便美滋滋地坐在工位上,等着下班的时间。果不其然,等他下班回家,外卖台上早就没了蛋挞外卖的踪影。
回到家后,周先生简单地吃了点东西便坐在沙发上打算休息一下。这时,周先生听到隔壁邻居家匆匆忙忙的开门声,伴随的还有急匆匆的脚步声和孩子的哭喊声。
周先生心想:他果然还是吃了。周先生也没想到这个孩子还真就那么蠢,备注信息外卖单子上都有写。明知道是辣的,他还一个劲往肚子里塞。
这天夜晚,周先生本想早早入睡,一阵急促的手机消息提示把他吵得无法入睡。周先生打开手机一看,结果是邻居通过业主群不断地添加他的好友。
周先生只能通过了对方的好友申请,可是对方劈头盖脸对着周先生就是一顿骂。周先生还了几句嘴,可对方不依不饶的态度,他干脆放下手机,开了静音,继续倒头睡下去。
法庭上的判决
结果第二天邻居就来闹了这么一出戏。闹着闹着双方就闹到了法庭上。熊孩子父母本以为法律会站在他们的一边,可是结果却是给了他们一记响亮的耳光。
熊孩子的父亲要求周先生赔偿两千元,并且支付孩子的住院费和医疗费用。然而经法院审理,周先生的行为并无违法之处,驳回了孩子父母的诉求。
一时之间,网络上对这起案件也讨论得沸沸扬扬。大部分网友都纷纷站在了周先生的一边。
他们表示自己也曾遇到过这类的事情,熊孩子总能仗着年纪小到处做坏事,大人们却只扔下一句轻飘飘的“他只是个孩子。”
孩子的行为绝大部分反映出了家长的教育问题。偷窃本不是一件小事,如果周先生愿意他甚至可以对熊孩子一家进行起诉。
通过监控视频,熊孩子从一开始蹑手蹑脚地拿外卖到顺手而为之,心中没有任何的负罪感,就表示在孩子心中并没有树立好正确的善恶观,这样就会从小恶变大恶。
而父母面对自己孩子偷外卖的事实也未感到一丝抱歉甚至反过来要求周先生对他们进行赔偿。更表示他们身为成年人也没有正确的是非观念,大人都没有形成良好的道德观,那该如何去教育孩子呢?
在幼年时期孩子的行为没有经过正确的诱导,等成年,三观形成后就更难对其进行教育,从而会导致后患无穷。
以案释法
一、周先生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吗?正当防卫应该如何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五个构成要件分别是:防卫过当、对象不能实施侵害、紧迫危险性、正当性、排除妨碍。
周先生的外卖屡次遭到熊孩子偷窃,自身的权利已经遭受了侵害。他在对其父母经过提醒后,对方仍旧不改。
而周先生并没有强制对孩子进行侵害,周先生所订的外卖是给自己点的,遭到偷窃属于意外。并且外卖单子上明确地备注了放了许多的辣椒。
而熊孩子依旧吃了下去,并且父母也没有制止。如果父母在知道孩子的偷窃行为后第一时间进行了批评教育,孩子也就不会因为吃辣而住进医院,因此周先生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二、孩子屡次偷窃周先生外卖的行为是否已经违反了法律法规?应如何对其进行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刑法规定,两年内三次盗窃的,不论金额大小,都构成盗窃罪,所以小孩连续偷外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
但因为孩子的实际年龄只有八岁,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并且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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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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