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郑女士去朋友家玩找不到停车位,就将车子停在停车场过道上,结果开车时发现轮胎被卸掉一个,其余三个轮胎也被划破。车窗玻璃被砸裂,郑女士委屈:我就挡了三辆车一晚上,至于砸车吗?
(素材来源于:1818黄金眼)
事发当日,郑女士来到她停车的地方,却发现自己的车不见了,眼前只有一辆被砸的面目全非的车,此时她有一种不祥的预感,难道眼前这辆被砸得稀巴烂的车是自己的?
她试探性地走过去查看车牌号,发现果真是自己的,看到这郑女士差点瘫坐在地上,自己刚买不久的新车,居然被人砸成这样。
车窗玻璃被砸裂,其中一个轮胎直接被卸下来了,其余三个轮胎也被损坏,如果不是看车牌号,她都不敢相信眼前这辆被砸得稀巴烂的车是自己的。
郑女士大声嚷嚷,这到底是谁干的?至于吗?自己不过是停了一天而已,有急事可以打车呀,至于将她车砸成这样吗?
空旷的地下车库无一人回应,她猜测是这三辆车主中的一个或者是2个,也有可能是三个,因为她在这边没有结仇,只是挡住了这三辆车的去路而已。
郑女士在朋友的陪伴下来到物管,要求查看监控,她想看看到底是谁将她的车毁成这样,就算自己不对,也不至于给她的车给砸成这样吧。
好巧不巧,所有的监控都没问题,唯独对着她车的那个监控出现了问题,什么也看不到,郑女士不信,又回到停车点,发现监控被人为朝上掰了,正常情况下应该对着她车的那个位置,此时的监控却朝上。
郑女士猜测是有人故意为之,当下只能先将车拉去修理,结果师傅告诉她,她的车被损坏严重4个轮胎都已经被划伤严重,窗玻璃也被砸破,无法修理,只能全部替换,修理费用高达上万。
师傅还告诉郑女士损坏她车的人应该是一个比较专业的人,因为每一处的都直达要害非常严重,每个轮胎的侧面都划有一道很深的口子,听到这高昂的修理费用,郑女士悔不当初。
于是她联系调解员,想请调解员帮忙找破坏她车子的人,想要让对方付出惨痛的代价。
据郑女士说,这辆车她刚买不久,平时爱护有加,每开车到20公里,她就会打开引擎盖来散散热,给发动机降降温。
郑女士还表示,那天她是受朋友邀约,到朋友家吃饭,朋友告诉她那边好停车,地下车库也可以进,可是当她来到地下车库后发现没有了空位置,要么是贴有私家车的车位,公共车位已经停满。
无奈的她只能停在过道上,她也是一片好心,停人家私家车位上不合适,只能停过道上,但那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她承认挡住了3辆车的出路是不对,但也不至于出手这么狠呀。
当调解员问郑女士当时是否有留联系方式在车上时,郑女士回答担心被人骚扰,所以就没有留联系方式,心想反正就停一天。
也难怪人家会砸你车,人家急需外出办事,你把人家堵得严严实实,堵一个也就算了还堵三个,无法联系上你也只能给点教训。
眼看查找嫌疑人的难度太高,郑女士便将矛头对准了该小区的物管,她觉得这是物管管理不当所致,她花20多万买的车就被人砸成这样,物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当郑女士和调解员再次来到物管时,没曾想物管的回答让郑女士无地自容,对方称他们小区由于车多车位少,被堵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但都很好的给解决了,回来晚的车主如果没有停车位,挡住了别人的去路,都会很自觉地留下联系方式方便挪车。
而像眼前这位郑女士这样胡乱停车又不留联系方式的也是头一回,他们也无能为力。
1、 物管说他们无能为力,他们到底有没有责任我们从法律的角度上来分析一下。
如果郑女士所停车辆地方是付费的,那么从郑女士进入该车库那一刻起就跟物管就形成了合同关系。
郑女士将车辆停放在物管管辖范围内的车库里,就对郑女士的车辆有保管的义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该条款规定,郑女士可以找物管做出相应的赔偿。
2、本案砸车的人其行为又该如何定性呢?郑女士的车辆修理费高达上万元,不管是不是郑女士所挡住的这3辆车主之一,还是其他人,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损坏财物达5000元以上的,将按照刑法中的故意毁坏财物罪来处理。
《刑法》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后,郑女士表示她会通过报警的方式来解决自己的问题。
开车方便了我们的出行,同时停车也成为了车主们的一个难点,与人方便自己方便,如果实在不便也请留下联系方式,方便他人在急用车时联系,不要像本案的郑女士这样方便自己,痛苦他人,最后痛苦的还是自己。
对此,您怎么看?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