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于2016年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其目的在于遏制国企违规经营、减少国企损失、维护国企形象、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投资管理以及推进国企改革。在此背景下,本文着重介绍讲述国企违规经营投资的各种形式。

一、集团管控方面

⑴国企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或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⑵对国家有关集团管控的规定未执行或执行不力,致使发生重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⑶对集团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者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

⑷所属子公司发生重大违规违法行为,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且对集团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⑸对国家有关监管机关就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整改工作要求,但拒绝整改、拖延整改等。

二、风险管理方面

⑴国企未按规定履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建设职责,导致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

⑵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应对和报告。

⑶未按规定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等进行法律审核。

⑷未执行国有资产监督有关规定,过度负债导致债务危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

⑸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⑹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

三、购销管理方面

⑴未按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

⑵未正确履行合同,或无正当理由放弃应得合同权益。

⑶违反规定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

⑷违反规定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⑸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

⑹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⑺违反规定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

⑻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

四、工程承包建设方面

⑴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或风险分析。

⑵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未经授权和超越授权投标。

⑶违反规定无合理商业理由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

⑷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订立或变更合同。

⑸未按规定程序对合同约定进行严格审查,存在重大漏洞。

⑹工程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未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

⑺违反规定分包、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等。

五、资金管理方面

⑴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筹集和使用资金。

⑵违反规定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等。

⑶设立“小金库”。

⑷违反规定集资、发行股票或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等。

⑸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⑹违反规定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

⑺因财务内控缺失或未按照财务内控制度执行,发生资金挪用、侵占、盗取、欺诈等。

六、转让产权、资产等方面

⑴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

⑵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

⑶隐匿应当纳入审计、评估范围的资产,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及法律意见书等。

⑷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⑸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等。

⑹未按规定进场交易。

七、固定资产投资方面

⑴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

⑵项目概算未按规定进行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⑶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

⑷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规避或操纵招标。

⑸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

⑹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和追加投资等。

⑺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

⑻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

八、投资并购方面

⑴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

⑵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

⑶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

⑷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

⑸违反规定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⑹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⑺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

⑻投资并购后未按有关工作方案开展整合,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⑼投资参股后未行使相应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

⑽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

九、改组改制方面

⑴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

⑵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⑶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等鉴证结果。

⑷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⑸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破产重整或清算等改组改制过程中,违反规定,导致发生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资产。

⑹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

⑺改制后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

十、境外经营投资方面

⑴未按规定建立企业境外投资管理相关制度,导致境外投资管控缺失。

⑵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境外投资项目。

⑶违反规定从事非主业投资或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境外投资项目。

⑷未按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对外投资或承揽境外项目。

⑸违反规定采取不当经营行为,以及不顾成本和代价进行恶性竞争。

⑹违反本章其他有关规定或存在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境外经营投资行为的。

十一、损失金额的认定

针对上述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的各种形式,该意见明确规定了资产损失认定的标准:

一般资产损失: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较大资产损失: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重大资产损失: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

上述所称的“以上”含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含本数。

(全文完,感谢您的耐心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