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还不还钱,还不还钱,不还的话别怪我损害你的母亲”,视频中的男子抓着女孩母亲的衣领,面色异常愤慨地和她打着视频电话。
而她的母亲,此时正孤苦伶仃,一脸痛苦,无声地用眼神哀求自己的女儿,似乎是在说“救救我,救救我,孩子”。
女孩再也忍不住,不断流着眼泪,疯狂地点了点头,哀求着他原谅,希望能借此平息视频中男子的愤慨。
后来,看着男子又不断抡起的拳头,她只能挑选先报警保住自己母亲的性命。
而发生在他们之间的冲突,究竟是因单纯的钱债引发的?还是有其他原因?法律对此又有何分析呢?
案例概述:
胡某从小生活在农村,他的父母是农民,自年轻时便含辛茹苦拉扯他们兄弟俩长大。
不过,作为家中的老二,胡某并没有大哥那么得父母的宠爱。当然这是大多数农村家庭拥有的通病,“长者为大”,所以胡某也并没有什么好怪自己的父母的,但这也造成他的内心多多少少会有些缺爱。
在家中不太能找到自己存在感的胡某,总是眼看着父母把最好的东西拿给自己大哥,听着父母劝自己早点辍学打工赚钱给大哥交学费,又在大哥毕业之后帮他娶媳妇带孙子。
内心说不艳羡他的大哥,那是不可能的,但是他们家里那边的风俗便是如此,他好像也没法改变什么。
加上他发觉自己确实也不是读书的那块料,无法从书本中猎取任何改变人生命运的希望,索性干脆早早便外出打工。
不过他的人生好像并没有像大部分故事里的主人公,注定有功成名就的结局。决定辍学的那一刻,他也曾想象自己步入社会,经历过一些磨难之后,会在职场上打怪升级,最终得到某位传说中的“贵人”相助,然后就此走向致富之路。
接着,他不仅会给自己的父母好的生活,甚至会出资资助家乡进行改造,从此这里便会留下他的赫赫大名。
但现实情况是,从他辍学的那一刻开始,好像便注定他无法找到好工作一般,十年来,他洗过碗,打过杂工,做过电工,换来换去,从来就没有遇上过自己想象中的那个“贵人”。
甚至打工赚来的这些钱,还要留一半给父母,这就导致了他经常入不敷出。而命运带给他的难题不仅仅如此,他曾在打杂工的时候遇上一个心仪的女孩,在父母给大哥安排娶完媳妇之后,他也恳求他们为自己办婚礼。
这一次如他所愿,他以为自己的人生又迎来新的转机。
可是婚礼过后,他的新媳妇就总因为他父母的偏心和他们吵架,他内心也知道对不起自己的媳妇,但是对此并没有能力改变,最终他的媳妇便在心灰意冷中和他离了婚。
就这样浑浑噩噩又过了七八年,也许上天念在他如此痛苦的份上,竟意外让他在前年中赚到一笔小钱,还遇上一个满心中意追求他的女孩。
他还记得,当时的自己,是有点心高气傲的,看不起这个追求自己的乌黑小女孩的。可是,面对她一日又一日贴心的照顾,他发觉自己还是在这种从未感受过的关怀中动了心。
两人决定在一起后便迅速打得火热。在女孩怀上自己的孩子之后,他彻底下定决心不告诉自己的父母他赚到这笔钱。
他想将这笔钱留在照顾自己以及自己的家庭上,而不是让自己的父母又拿着帮衬着大哥买车买房。
他和女孩谋划后,决定将这笔钱当作彩礼送给她,然后她的父母再用这笔钱买一套房子登记在他们共同的名下,这样子,他的父母便不会要求他上交这笔钱了。
所有计划安排妥当后,胡某迅速和她父母见了面,敲定了整套计划的进展。
但是事实证明他不该把自己的全副身心交托给别人,只有自己才是自己最大的靠山,也只有自己不会欺诈自己。他在将钱拿给女孩和她父母后,过了几天,女孩便卷铺盖走人,消逝得无影无踪。
等他报了警,才知道这个女孩和她家人是惯犯,结婚是骗人的,孩子也是骗人的,所有的目的都只是为了他口袋里的钱。
经历过这么多年的起起落落,冷冷暖暖之后,他已经变得不敢相信任何人,可是他也绝不同意他辛苦赚来的钱就这样被人骗去。
思前想后,在某个巧合的瞬间,他竟意外在菜市场上又遇到了这个女孩的母亲。一个念头迅速爬上了他的脑海“操纵住她的母亲,逼她现身给钱”。
一念之起,理智已经拉不回他的冲动,他悄悄跟踪着,在走到一个无人的小巷子口时,他从背后迅速突击,操纵住她的母亲,并将她拉回自己的出租屋。
从她母亲口中,他得知她们正准备搬家,过几天彻底远离这个城市,可是,未来得及走脱便被他发觉了。
他通过她母亲的手机联系上她,并威胁她如果不把钱交出来,就将她母亲撕票。
也许是为了震慑她,也许是为了发泄长久积压的愤慨,他甚至将损害殴打她母亲的视频一起发给她。女孩在害怕之下报了警,最终她们一家连同胡某都被警方带走调查。
法律分析:
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当然会对胡某一生之中所受的不公平待遇表示同情,但这个也不该是胡某触犯法律的借口。
任何人,只要触犯法律,必定需要承受法律应有的代价,无论是胡某遇见的这个女孩一家所实施的行为,还是胡某本身为了追回被女孩骗走的钱财的行为,只要一个人实施的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就需要负起相应的代价。
对此,对于本案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解读,一个是女孩以及她家人的行为是否触犯诈骗罪,另一个是胡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绑架罪?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即构成诈骗罪,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是本罪的加重情节。
在本罪中,它的构成要件主要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导致被害人陷入因他的行为而引起的认识错误,最后被害人主动交付财产的行为。
在本罪中,最重要的是行为人实施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等情节使得被害人陷入由此引发的认识错误。
本案中,胡某的女朋友一开始并不是真的想和他相处进而结婚,而是通过谈恋爱的手段接近胡某,在这个过程中,欺诈胡某自己怀了他的孩子,然后诱使胡某将赚来的这笔钱当作彩礼主动交给她和他的父母,然后胡某的女朋友便消逝得无影无踪。
可见,胡某女朋友的行为是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的,因为她一开始便以非法占有胡某财产的目的接近他,通过向他虚假承诺进而利用民间的风俗习惯使胡某陷入她情愿和他结婚的认识错误中,进而主动交付财物。
所以胡某的女朋友和她的父母构成诈骗罪,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他们是共同犯罪,应当以诈骗罪共同论处。
而且,由于他们已经取得并操纵财产,所以应当以诈骗罪既遂论处,对于财产犯罪既遂和未遂的标准,主要看行为人是否能够取得并操纵财产。
在这里,对于财产犯罪的既遂来说,更重要的是看行为人是否操纵了财产,而不是取得了财产。
例如,如果一个行为人在实施抢劫行为时,取得被害人的财产后被被害人当场追赶,这个时候财产并没有脱离被害人的操纵范畴,只有当他走脱完全脱离被害人的操纵范畴后他才构成既遂,否则构成未遂。
所以本案中,胡某的女朋友在取得他的财产后消逝得无影无踪,这时候财物已经脱离了胡某得操纵范畴,所以他们构成的是既遂。
2、胡某为了取回自己的钱财,对他的女朋友的母亲实施了绑架行为,是否构成绑架罪呢?不构成绑架罪,那应当构成何罪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本案中,胡某和他女朋友之间有因被她骗取彩礼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这就导致了胡某他并不具备勒索他人财物的目的,所以并不构成绑架罪。
胡某的行为的目的虽然是为了要回自己的钱财,但是其手段是不光明,不合法的,如果他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那该构成何罪呢?
刑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为了索取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构成非法拘禁罪,如果实施了其他危害行为,则按照该行为的性质定罪处罚。
如果胡某非法拘禁的行为长达24小时,则构成非法拘禁罪,如果他损害她父母的行为达到轻伤等程度,则构成有意损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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