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其中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不同开票情形下,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增值税销售额计算方式
情形一:开具1%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情形二:开具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情形三:2023年1月1日起至《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发布前,已开具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或3%征收率增值税普通发票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情形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公告发布后,则普通发票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常见情形:开具1%征收率增值税普通发票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2.需纠正的错误开票行为:开具3%征收率增值税普通发票,应收回发票,并在当月作废或者隔月红冲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情形五:按照未开票收入申报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补充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文/小陈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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