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04)宝刑初字第461号案卷宗中的公安侦查笔录,有两份笔录让人一头雾水,明明是警察该说的话却让被告说了,明明是被告该说的话却又让警察说了,这到底是警察在审被告,还是被告在审警察?

一、在该份笔录中,被告竟说“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后又改为是警察说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二、在该份笔录中,警察说“我打架着”,后又改为是被告说:“我打架着”。

综上可见,这二份笔录的真实性在哪里?可信度又在哪里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