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经常有总分支机构之间调拨资产的情况发生,比如调拨原材料、产品等存货,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作为总分支机构之间的内部资产调拨行为是否涉及纳税?

一、增值税。作为分公司也是增值税纳税人,在“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下,为平衡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视同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由于总公司与分公司同属于同一法律主体, 对于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机器设备等动产,通常情况下,固定资产在总分支机构之间的调拨并不是用于销售目的,而是作为固定资产调配使用,并且固定资产的所有权未发生变化。因此,总分支机构之间固定资产的移送(拨付)行为不涉及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问题。存货的调拨一般都是用于销售目的,除同一县(市)外,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总分支机构之间相互无偿拨付资金是否视同销售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执行期限已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因此,总分支机构之间无偿拆借资金,可按上述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所得税制,企业内部分支机构属于企业的组成部分,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应由企业总机构统一代表企业进行汇总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企业发生该项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因此,总分支机构之间资产调拨属于企业内部处置资产,企业所得税是根据汇总财务报表进行纳税申报,对企业所得税结果不产生影响。

三、印花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规定:“下列情形的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3.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因此,总公司制定计划明确总分公司之间、分公司之间的业务与资金往来情况,在此基础上书立的执行计划的调拨单,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如果是分公司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调拨单,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不能确定调拨单具体性质的,咨询主管税务局确认是否需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