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韩旭(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今天,广西“冯波”案辩护人汪昊宸通过微博面向社会进行辩护直播,一个法律人的良知促使我必须说点什么。

对于“冯波涉黑案”的实体问题,本人既未阅卷,也未会见,没有司法的亲历性,不便对实体问题进行评论。但是冯波在实体上无论有罪与否,均应保障其获得辩护的权利,这是“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宪法》规定的“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基本权利。然而,当两位辩护人还未进入法庭门口,就被告知庭审已经结束。不禁要问:本来法院通知上午九点开庭的案件,为何律师8:47到达法院却不允许进入法庭?难道来宾中院是故意提前开庭以此规避律师辩护吗?过去刑事辩护中有老“三难”问题,即会见难、阅卷难和调查取证难。现在又多了“一难”——进入法庭辩护难。会见、阅卷和调查取证均是为律师在法庭上辩护进行准备的,如果出庭辩护难,那么前面的三项工作就会失去意义。因此,出庭辩护难社会危害更大,直接影响被告人能否获得公正审判和律师制度的存废。

辩护制度存在有利于防范冤假错案,其背后的哲学原理是令裁判者做到“兼听则明”,避免“偏信则暗”。在我国正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进程中,竟然出现律师法庭辩护权被剥夺的情况,真是闻所未闻,骇人听闻。我不知道冯波真的被定罪,社会对此裁判结果的接受度如何?被告人冯波是否获得了公正审判?没有程序公正又何以保障实体公正?程序公正系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程序公正又何谈司法公正?

本来在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在法院大力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的背景下,我不主张律师发表庭外言论,律师的“功夫”应在法庭上。可法官硬是不让你进法庭说话,那你就只有选择“庭外辩护”了,也只有以此方式求助于舆论和社会良知。这大概是最具中国司法特色的一幕——滑稽和令人痛心!

2015年“两高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该“规定”第26条规定:“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律师参与诉讼专门通道,律师进入人民法院参与诉讼确需安全检查的,应当与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同等对待。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设置专门的律师更衣室、休息室或者休息区域,并配备必要的桌椅、饮水及上网设施等,为律师参与诉讼提供便利。”该条规定使用的是“确需”一词,说明律师安检只是一种“例外情形”,并且该种“例外”仍需遵循“控辩平等”原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法发(2019)5号] 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履行职务并持有效工作证件的检察人员、律师可以通过专门通道进入诉讼场所;需要安全检查的,人民法院对检察人员和律师平等对待。”不知道来宾中院是否也让出庭的检察官进行了安检?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就是对律师执业的歧视,称作“歧视性安检”。该条还规定法院应“为律师参与诉讼提供便利”。

据悉,来宾中院禁止辩护律师带电脑进法庭。根据冯波辩护人发表的声明得知该案的案卷材料多达600余本,律师的阅卷笔录和辩护意见、发问提纲都在电脑上存放,不让带电脑进法庭,已经不是“提供便利”的问题,而是限制和剥夺律师辩护权问题。

2019年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进—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规定,“律师可以携带个人电脑会见,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会见安全。”既然律师到看书所会见就可以携带电脑,那么在法庭上携带电脑应该不成问题。在当今的数字化时代,电脑是必备的办公用品,来宾中院禁止律师携带入庭,颇让人匪夷所思。我猜想,禁止律师带电脑进入法庭,是担心电脑有录音录像功能,会记录其不当庭审行为。否则,又为何担心律师带电脑呢?

对待律师的态度是法治的“试金石”。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近年来中国政法各单位单独或者联合出台了一系列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文件。希望不要“雷声大、雨点小”。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希望公检法各单位切实履行义务,不是打压、刁难和排挤律师。如此,方能构建起“法律职业共同体”,现在只是一个个破碎的职业群体,没有共同的思维、共同的法律语言、共同的行为准则。据观察,越是经济落后的地区,越不重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越轻视律师的作用。

来宾中院的做法不是在捍卫法治,而是在破坏法治的尊严,是阻碍依法治国的进程,是给党和国家形象“抹黑”。这虽是一个个案,但激起了全国律师的“民愤”,来宾中院必须为其不当行为向本案的当事律师致歉。其已经进行的庭审应当宣布无效,重新启动庭审程序,充分保障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权。否则,就是“冒天下之大不韪”。如果冯波被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也会遭到公众的普遍质疑。

为了减少司法错案,也为了提升司法公信力,请来宾中院正视问题,以此案暴露出的问题为例,深刻反思,再来一次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回头看”活动,以“刀刃向内、刮骨疗毒”的决心整顿存在的问题,给社会一个满意交代。

律师是防范冤假错案和实现法治不可或缺的力量。司法公正要靠律师以权利制约权力,才能防止司法专断和权力专横。需谨记:审判别人者可能也会被别人审判,无论是道德审判还是法庭审判。最高人民法院前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受审再次证明了上述论断。无论你是达官权贵,还是贩夫走卒,受审时首先想到的就是律师。请善待律师吧!因为不知哪天厄运降临,你也需要律师的帮助!

作者介绍

韩旭:法学博士、博士后,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冯波案辩护律师声明

新闻报道

未入庭却被法院通知庭审结束,律师网上直播辩护

未入庭却被法院通知庭审结束,律师网上直播辩护

顶端新闻首席记者 张逸菲/文 受访者供图

2023年7月26日,北京两位律师刘长、王昊宸,收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下文简称“来宾中院”)的出庭通知书,通知其作为辩护人,为被告人冯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伪造证据罪上诉一案出庭辩护。

8月5日,星期六,两位律师到达广西,完成庭前会见。8月7日一早,二人提前到达来宾中院,却被以“该案重大敏感”为由,遭受异于常规流程的安检、不可携带自用电脑入庭辩护等待遇,并在半小时后被通知庭审结束。

辩护律师不到场,法院竟能完成庭审?

奔赴千里为同行辩护

律师刘长和王昊宸分别来自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和北京泽博律师事务所,二人共同为当事人冯波进行辩护。

冯波是广西桂宁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据冯波母亲周凌燕的叙述,2022年6月,冯波在正常办理律师业务时,以“涉黑”为由被采取强制措施。

2022年6月20日,冯波被警方带走调查。周凌燕事后得知,冯波多年前曾代理过商人刘强公司的民事案件。在广西当地的扫黑除恶斗争中,刘强涉及涉黑案件,冯波也被波及。

周凌燕向顶端新闻记者提供的一审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冯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帮助伪造证据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其家人不服,提出上诉,并在7月20日二审第一次开庭后,提出更换辩护律师。2023年7月26日,刘长和王昊宸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书,其中称:本院受理被告人冯波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伪造证据罪上诉一案,定于2023年8月7日上午09时00分至2023年8月9日(预计三天,实际以庭审结束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特通知你们作为本案辩护人请准时出席。

8月5日,刘长和王昊宸顺利抵达广西,并于8月6日一早,来到来宾市看守所,与被告人冯波进行会见,这是二人担任冯波二审辩护律师后,与冯波见的第二面,其间,二人在有限的时间进行大量的案件准备工作。

刘长告诉顶端新闻记者,二人对冯波说,8月7日一早,“一定准时甚至提前到达中院为你进行辩护,请放心。

法院:入庭辩护不可携带自用电脑

刘长说,8月7日早8时47分,他与王昊宸提前抵达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但安检处的工作人员称该案重大敏感,“需要对我们二位律师进行安检。”

即便这依法不符合要求,为了尽快入庭,二人还是配合了工作人员的要求,“除了对随身携带的包进行过机检查外,还进行了严格的人身检查,我们也一一配合。”

随后,来宾中院的工作人员又提出,律师不得携带自己的电脑进入法庭。

“此案有案卷600余本,材料均以电子方式储存在电脑里,我们声明,笔记本电脑系律师必要的办案工具。”刘长解释,“且此前冯某案的一审、二审中,辩护律师均被允许携带电脑。”

在之后的沟通中,刘长和王昊宸被允许进入法院安检室内等待。刘长透露,此时早已过开庭约定时间的9点,二人一直申请尽快联系法官,不要耽误庭审,直至9点25分左右,他们收到通知,“他们说,庭审已结束。”

王昊宸对顶端新闻记者说,2016年4月1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下文简称《法庭规则》),“律师在法庭上可以使用自带电脑办案。”

顶端新闻记者查询得知,201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发布了《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阅卷权、出庭权、辩论辩护权等。

在当年的报道中,时任最高法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胡仕浩在发布会上介绍,为保障律师在庭审活动中行使各项权利,《法庭规则》又专门作出以下新规:首先,律师与检察人员在法庭安检方面待遇同等,需要安全检查的,人民法院对检察人员和律师平等对待。

还介绍,律师在法庭上可以使用自带电脑办案,《法庭规则》对包括律师在内的诉讼参与人携带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进入法庭未作限制,也就是说,律师可以使用手提电脑办案,但是不得使用电脑等电子设备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传播庭审活动。

律师未入庭,却被告知庭审结束

王昊宸说,二人于7日上午在来宾中院的经历,在程序上闻所未闻。除去来宾中院以上做法外,最让其惊诧的,在于二位律师未入庭参与辩护,却在原定开庭时间半小时后收到了“庭审结束”的通知。

“还没开始,怎么就结束了?”收到工作人员通知后,二位律师和当事人家属满脸疑问,直到见此案的出庭检察员下楼,从其口中证实。

周凌燕对顶端新闻记者说,出庭通知书上曾标明庭审时间暂定为7日到9日,“证明案件审理过程需要的时间长。”

8月7日上午10时左右,刘长和王昊宸及当事人家属等人被以清场为由,离开来宾中院。随后,二人从参加此次“庭审”的旁听人口中得知,“上午九点,法官说因律师未能准时出席,剥夺其辩护资格,故由冯波自行发表辩护意见。”

周凌燕也听到了转述,“冯波说,首先,他已在此次开庭前与辩护律师会见,他知道,律师今天一定会来,如果律师没出现,那是法院在阻拦。”

另外,据旁听人叙述,冯波要求合议庭三位法官回避,但遭到拒绝。

“今天来到现场的人大概二十来位,包括两位律师、冯波的亲人、北京及桂林律协的工作人员,还有社会各界关心冯波案的人,但很遗憾,两位律师好歹进去了法院的安检室,我们剩下的人,连法院的门都没进去。”周凌燕说。

因被剥夺辩护权,刘长和王昊宸在微博平台直播,为冯波进行公开辩护。

8月7日上午的冯波案,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以不能携带自用笔记本为由,阻拦其辩护律师入庭?法院是否在其辩护律师的“缺席”下,剥夺律师辩护权,依旧开庭审理?法院又是否无视冯波提出的回避需求,并将其庭上发言作为冯波自己的辩护意见?

8月7日下午,顶端新闻记者多次拨打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来宾市司法局的电话,但始终无人接听。

顶端新闻记者将事件始末,包括冯波家属的质疑、律师的遭遇、旁听人的转述、法院和司法局的失联等告知了来宾市政法委,希望在8月7日下午下班前得到关于此事的回复。

工作人员详细了解情况后称,会将信息向上反馈,但截至发稿前,顶端新闻记者尚未收到任何形式的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