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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解惑

我们向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很多时候行政机关不是不作出答复,而是答复的内容与我们申请的内容不一致,那这个时候怎么办呢,可以重新申请吗?大家对此困惑不已,今天中辽律师来给大家具体讲一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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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不一致”具体都包含哪些情况

实践中,行政机关的答复不一致,主要是存在漏项、不符等问题。漏项,理解起来很简单,就是咱们申请了三项,行政机关的答复只回复了一项或者两项的情况;不符,也就是大家口中常说的答非所问,比如我们申请了安置补偿方案或批文,对方发过来一份征地公告抑或其他根本不相关的文件,这就是典型的申请与答复不一致,是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表现。

发现答复与申请内容不一致,还能再申请吗?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据此,我们是可以要求行政机关进行更正的。那么很多人就会问了,发现答复与申请内容不一致,咱们重新再申请一次不行吗?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款,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正常情况下是不可以重复申请的。

其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只要不超过合理范围,并且能说明理由的话,还是可以再申请的。

综上所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非绝对论。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后,发现“不一致”,该如何处理。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据此,我们是可以要求行政机关进行更正的。那么很多人就会问了,发现答复与申请内容不一致,咱们重新再申请一次不行吗?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首先,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款,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正常情况下是不可以重复申请的。

其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只要不超过合理范围,并且能说明理由的话,还是可以再申请的。

综上所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非绝对论。

律师箴言
信息公开程序是诉讼程序开展的基础程序,如果难以取得相关证据材料,我们也难以开展诉讼活动,因此信息公开程序是极为重要的,通过中辽律师讲述的内容,相信大家对政府信息公开也会有初步的了解,若在实践操作中仍存在问题,欢迎大家咨询中辽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