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无常,一次失误,让清洁工失去生命,也让自己无故蒙受不白之冤366天。

事发地:河南安阳

2021年9月30日,河南安阳某小区地下车库口。

一位68岁的清洁工清理完卫生后,感觉到有点累,就在地下车库的门口躺下歇息了,也许是因为年纪大的缘故,清洁工休息了一阵子,不知不觉就闭上眼睛睡着了。

中午12时左右,有一位住户开车回家了,可是此时的清洁工已经在地下车库的门口睡着了。

住户开车进入地下车库的时候,也许是光线的原因,根本就没有注意到躺在地下车库门口睡觉的清洁工,就这样开车将那位清洁工碾压了过去。

事发之后,司机惊魂未定,他根本想不到竟然还有人在地下车库的门口睡觉呀。

最后下车查看,那名68岁的清洁工已经直接被碾压身亡。

后续,清洁工的家属和当地的检察院将涉事司机张某某被指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至此被关押366天。

366天一整年关押,想必换作任何一个人,也难免感觉到冤屈。

但好在,通过律师的帮助,司机张某某终于在366天后无罪释放,并且当地人民法院也宣判了司机张某某是无罪的。

无罪释放后,司机张某某感觉到被无故羁押一年,内心非常的冤屈,所以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66万元的国家赔偿金。

后续,人民法院为表歉意,最后同意依法决定向司机张某某支付一笔人身自由赔偿金159901.74元,还有精神损害抚慰金56000元,两项共计赔付21万元。

但是非常可惜的是,司机张某某和家人对于这20多万的赔偿结果并不认可,他们认为并非赔偿数额的问题。

司机表示,他并未感受到任何检察院认错的态度,更没有得到所谓的关怀,他们需要检察院方诚恳的道歉。

而且司机希望启动追责,对当时判定他过失致人死亡罪名的办案人员的追责。

最后要恢复司机的名誉等等问题,所以并不是单纯的数额问题那么简单。

最后,司机这边表示将申请复议,继续维权,不满意21万的补偿。

是啊,了解了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后,发现司机确实是非常冤的,他只是驾车回家呀,正常行驶呀。

相信开过车的人都知道,在白天的时候,开车进入地下车库的时候,由于光线的明暗反差,在进入的一瞬间,眼睛的适应程度根本没有那么快速,而且上下坡有很大的盲区,这种事情真的只能算作意外呀。

可是张某某最后却被当地人民法院追究了刑事责任,被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确实太冤枉了。

难道说,就因为人家是机动车,就必须得担点责任?

或者说是不是因为清洁工的死亡,就必须有人来担责?

那么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司机的责任认定都不能就事论事了,司机正常的行驶的又有什么错呢?司机真的是太冤了。

笔者认为,司机并不是在意多少钱的赔偿,而是内心的冤屈根本无人能体会,无人关注。

当然了,古今中外,冤假错案都难免完全根除,并无法根除,以古代司法为例,在防范冤假错案方面,也曾制定过好制度、好经验,可是有依旧有不少的冤案。

此类的冤假错案并不少,那么问题来了,当时为何就让无辜的人被误判呢?还有国家的赔偿款谁出?

如果是当时坚决主张过失杀人罪的检察人员或者公诉机关来赔偿,那么当然可以不追责相关机构了。

但是如果这笔赔偿款是由国家财政赔偿,而拍板定案的那些人无任何的损失,那么这里边存在的问题就不是个小问题了,司机被平白无故羁押366天,失去自由,难道就不该追究他们的责任吗?

如果不予追究,冤假错案只会越来越多,因为错案没有任何的处罚成本,今后再有类似的问题出现怎么办?

法官应该是国家法律精神的落实者,每一次案件的误判和判决,都是以后类似案件的参考。

希望经此一事,我们的相关单位能够积极反思。

相关的制度要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执行。

相关的办案司法人员要不惧权势、严格依法办案,要有正义感和责任心,尤其是当在办案过程中面临各方压力时,要坚持原则、依法处理,我想才能杜绝此类的事情再次发生吧。

对此,你认为司机主张赔偿66万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