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吵架争执时有发生

如果在争吵过程中

一方情绪激动诱发疾病死亡

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近日,韶关市始兴法院

依法审结一起因吵架引发的生命权纠纷

2022年5月,村民李某因张某在田坎挖水沟一事与其发生口角,争吵过程中,李某倒地不省人事,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符合在脑血管畸形、高血压病基础上,因自发性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而死亡。后李某的丈夫及其子女将张某起诉至始兴法院,要求张某赔偿63.7万元。

“是不是她可以骂我,我就不能骂回她?”庭审时张某激动地说:“是李某过来找我吵架的,不是我去找她吵架的,为什么要我赔?她自己身体有病还来找我吵架,我没错,我最多赔2000元。”

据悉,事发当天,张某为防止上面流下来的水冲毁农作物,在其自家田坎上挖沟。李某看见后,情绪激动,一直对其进行言语攻击,张某忍受不了亦对李某进行言语反击。后来,当张某没有再听到李某的声音,才发现李某已经倒地,于是就呼喊在田附近的老王(案外人)过来一起对李某进行施救。李某在送往医院抢救20分钟后,抢救无效死亡。

网络图片

始兴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调取了李某生前的出院记录,了解到年近六旬的李某在事发前几年便患有“梅尼埃病、窦性心动过速、高血压2级、脑动脉供血不足”等多种疾病,自身身体状况较差。

始兴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过度的情绪激动会造成对身体不良的损害,对于其与张某争吵过程中因情绪激动而导致病发身亡的结果,李某应承担最主要的责任。

虽然张某对李某的身体状况不知情,且与李某无身体接触,但从事实依据看,李某也确实是在与张某的争吵过程中倒地失去意识并最终不治身亡,从发生争吵到病发再到死亡,前后时间间隔不到两小时。以此来看,本案的争吵行为与李某的死亡确实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张某对李某的死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始兴法院认定张某对李某的死亡承担10%的过错责任,即须向李某家人赔付12.2万元。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在争吵过程中导致李某情绪激动诱发疾病死亡,因争吵行为与李某死亡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张某应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但李某明知自身患有疾病而主动与人争吵,存在主要的过错责任,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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