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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形式“”辩护?

刑事辩护往往事关当事人的自由乃至生命,辩护律师应当倾尽洪荒之力,穷尽一切合法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刑事律师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学素养,丰富的办案经验,超强的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到能力。

然而笔者近日在某起刑事案件中发现同行有些同仁根本不认真阅卷,对基本的案情都不了解,更谈不上进行专业的法律分析和论证,他们不管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一律让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然后象征性地出庭应付了事。笔者从不劝告当事人在刑事案件中认罪认罚,因为那不是专业的刑事辩护,而是典型的“形式”辩护。

既然作为当事人的辩护律师,就应该不论案件背景多么复杂,只要从事实和证据入手,见招拆招,抓住有效辩点不放,仍然存在通过专业的技术辩护推动司法机关趋向公正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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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辩护常见特征?

笔者参与辩护的本案中5名犯罪嫌疑人,共计7名律师出庭辩护,其中3名律师系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进行辩护,分别占据着前3被告人辩护人席位。笔者位列第三被告人,即第3被告包括笔者在内2名律师为其辩护。庭前笔者与上述3律师就庭审辩护方向进行沟通,其均表示“辩护没什么用,走走过场就行了...,我是本地的律师,有些东西不好说的太透”。后来才了解到,家属通过所谓的"有关系”和“有背景”的律师前期花费了大量的财物,本案中唯独笔者当事人不认罪认罚,实际上笔者通过全面阅卷和详细分析,存在很大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虽然出庭辩护前3位律师分别对应1位当事人从侦查阶段跟踪至审判阶段,而真正办理和所谓"有关系”和“有背景”的仅1人,其余2名仅是团队成员象征性出庭。在举证、质证环节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系均无异议,庭审半天,只在最后辩论环节说了几句...请求从轻处罚。

庭审后只说当地环境如何如何差,为了你(当事人)这个事情找人,我还和我的同学关系闹僵了(实际上,有没有关系,有没有这个同学,笔者持极大的怀疑...)。7名辩护人中,笔者仅欣赏1位律师,系家属跳出所谓"有关系”和“有背景”的律师外另行委托的外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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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当事人说

到“找关系“”我会明确并坚决的拒绝

很多当事人委托律师辩护,大多希望律师有背景或有关系,笔者遇到此类当事人会明确并坚决的拒绝“找关系,不要通过律师找,自己找更直接,更便捷!”。当事人在找关系、找门路的过程中兜兜转转,待发现找关系、找门路行不通的时候,才想起来要委托专业的律师处理,却不知已经错过了处理案件的最佳时机。

生病了找医生,遇到法律问题找律师——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对医生和律师而言专业是执业的基础,但职业道德与专业水平互为表里,不可或缺。医者仁心,律者仁心,两个职业都要求从业者遵守严格的职业道德。本案中所谓的关系律师,最后没有达到家属眼中所期待的理想结果归结于“当地环境太差...”。

如果在遭遇刑事案件时,家属想着通过找门路、找关系、送礼等手段就能摆平,那么极有可能触犯了刑法中规定的行贿罪。原本的案子还没解决,被关在里面的人没放出来,能够在外面委托律师的近亲属也因为行贿而被抓了进去,这样一来,就再也没人能够帮忙处理原来的刑事案件了。

生活中总有那么一些人,打着帮忙找门路的幌子,声称自己有各种关系,认识哪位局长可帮忙解决,然后向当事人家属收取高额费用。但是,这些人口中所谓的门路能起到的作用又有多大,可信度又有多高。如果过分相信所谓的门路,而给了高额费用,到最后对方收了钱而没办事,自己又害怕举报了会被牵连甚至涉嫌行贿罪,只能哑巴吃黄连,落得个人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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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找笔者代理刑事案件的当事人,我会再三告诫“司法权的运行模式、特点,司法终身责任制,近些年司法改革的成绩向其作出详细说明,更进一步,要及时提醒自己的当事人谨防钱财被骗”。当然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排除极个别司法人员顶风作案,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难免经受不住糖衣炮弹的攻击。但是,主流是好的,司法公正指数是在不断提高的。律师的执业纪律要求刑事辩护不能承诺结果。但不承诺结果并不意味着刑事辩护就可以走过场,先对指控事实与证据无异议,然后讲一些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家庭困难、上有老人、下有幼儿等法官闻之作呕的辩护意见。搞这种“形式辩”、“套路辩”的律师不可能成为优秀的刑辩律师,也误人前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