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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日中国民航局发布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后简称92部)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国内无人驾驶航空器(后简称无人机)设计、制造及运行单位有了可以参照的法规依据。92部从适用范围、操作员及安全操作要求、登记管理、设计生产及适航、运行及空中交通管理、运行管理等角度进行了要求。

(1)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批准类型,按照面向运行场景、基于运行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分为开放类、特定类和审定类三类运行;

类别

运行

开放类

特指民用微型、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其适飞空域内进行的视距内运行。开放类运行场景发生在距地面真高120 m以下的适飞空域范围内,且与有人驾驶航空器运行相互隔离,运行风险较低。

无需取得运营合格证的情况:(1)使用微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飞行活动。(2)使用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150千克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林牧渔区域上方的适飞空域内从事农林牧渔作业飞行活动(以下称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

特定类

一般发生在民航空管管制范围以外(个别情况除外),且涉及与有人驾驶航空器(尤其是有人通用航空器)分享空域,其飞行风险大于开放类运行,但尚未达到需完全适用运输航空器运行规则的风险水平。

审定类

一般发生在民航空管管制范围以内,且与有人驾驶航空器(尤其是运输航空器)融合运行,其飞行风险较高,已经达到与传统运输航空同等水平。

(2)以重量或载人数量划分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类型

类别

分类要求

正常类

除运输类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外,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25公斤及以上,可用于载人飞行、进行融合飞行或在人口密集区域上方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运输类

运输类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是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5700公斤(固定翼)或3180公斤(旋翼类)以上,或载客19人以上,可用于载人飞行、进行融合飞行或在人口密集区域上方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限用类

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为25公斤及以上,不用于载人飞行、不进入融合空域飞行且不在地面人员稠密区域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适航批准类型

适航证

适用范围

标准适航证

标准适航证适用于按照CCAR-92规定取得型号合格证的正常类、运输类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特殊适航证

特殊适航证适用于按照CCAR-92规定取得型号合格证的限用类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特许飞行证*

特许飞行证适用于尚未取得有效适航证或可能不符合有关适航要求,但在一定限制条件下能够安全地开展相关飞行活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

出口适航证*

对于欲出口境外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其出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可以申请该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出口适航证。出口适航证不作为批准该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运行的文件。

转自 电动航空CS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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