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病逝、父亲患有精神疾病

16岁孩子谁来监护?

监护责任如何有效落实?

孩子的财产权益如何切实维护?

8月22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长宁法院)作出了《民法典》施行后上海首例遗嘱指定监护人判决同时该案也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将监护监督写进了判决

这一字字反复斟酌的判决主文

为困境儿童小陈点亮了未来

小陈出生在一个贫困家庭。父亲陈某患有双相情感障碍,发病时会有严重暴力行为,自2017年起便长期在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母亲徐某乙于2020年确诊患胃癌(晚期),在与病魔抗争三年后不幸于2023年3月8日过世。

弥留之际,徐某乙尽其所能安排好身后事,订立了指定监护人遗嘱,指定小陈的大姨徐某甲担任监护人,并给小陈父子留下了一笔钱款。

父亲陈某还健在,大姨徐某甲是否可以凭着这份遗嘱成为小陈的监护人呢?困境儿童小陈的监护该何去何从?

街道儿童保护专员和姚家角居委会联系到了上海长宁法院法官顾薛磊。顾法官指出,这份遗嘱必须得到法律上的确认,才能让大姨成为名正言顺的监护人。

2023年6月,徐某甲向上海长宁法院提出指定监护人申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

为了更全面、深入了解小陈的家庭关系、生活现状等情况,法院委托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对小陈开展社会观护。

社会调查报告显示,小陈母亲过世,父亲患有严重精神疾病且病情容易反复,除直系亲属以外,小陈与大姨徐某甲关系最为密切,大姨徐某甲曾多次来沪照顾母子,与小陈在生活上相对比较熟悉。在母亲去世后,大姨徐某甲实际承担起了临时监护人的责任,尽心尽力照顾小陈。

为了确定小陈对监护人的真实想法、大姨徐某甲的监护能力和父亲陈某对监护的意见,顾法官还多次冒着酷暑前往姚家角居委会、小陈家中和长宁区精神卫生中心,与小陈、徐某甲、陈某以及居委会工作人员多次交流。

“大姨平时对我照顾无微不至,像我的妈妈一样,关心我的学习和生活,我愿意让大姨来做我的监护人……爸爸发病时会打我和妈妈”。

这是妹妹的遗愿,虽然我有很多困难,但会努力克服,自己咬咬牙,一定把孩子照顾好。

“我自己是个精神残疾人,没办法履行对孩子的监护职责,大姨一直以来都非常关心孩子,我内心对她非常感激。希望法院、政府能够帮我落实好孩子的监护和财产保护问题。”

“大姨从2020年就开始过来照顾小陈母子了,对小陈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照顾得很仔细。大姨和小陈的妈妈真的很相像。”

庭审中,两名遗嘱见证人也到庭作证,陈述了徐某乙订立代书遗嘱时的现场情况。

看来大姨徐某甲确实是最适合的监护人了,可顾法官内心还是有着担忧:徐某甲毕竟年过六旬,文化水平不高,之前长期在河南农村生活,每月退休工资仅百余元,在沪又没有再就业能力,偶尔需要回老家看顾外孙,如何能将监护职责履行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档案并给予关爱帮扶……”

顾法官与姚家角居委会多方沟通,释明了监护监督制度的相关规定,居委会表示愿意担任小陈的监护监督人,监督徐某甲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一同维护好小陈的合法权益,并在徐某甲回乡期间承担临时照顾的责任。

大姨徐某甲的经济能力不佳、文化水平不高,小陈还是未成年人,父亲陈某是精神残疾人,母亲徐某乙遗留给小陈父子的钱款该如何妥善保管,财产安全该有谁来负责?

顾法官想到了自己2017年做出的第三方财产监管判决。该案是全国首例尝试将被监护人的财产委托由第三方监管的案例。如监护人财产监管能力不足,或者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财产利益存在冲突等情况,造成监护人无法有效管理被监护人财产、可能造成财产利益受损的,为体现“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经监护人与第三方协商一致并听取被监护人意见,经法院审查认定,可将被监护人财产委托第三方监管。

于是,顾法官决定在本案中再次启用第三人财产监管。考虑到小陈没有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以及居委会的托管能力有限等情况,顾法官联系到了长宁公证处。经法院牵头,长宁区妇联、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长宁公证处、姚家角居委会、小陈以及徐某甲的代理律师共同讨论了初步的财产监管方案。由长宁公证处专门账户监管小陈和陈某的钱款,定期向长宁区妇联及小陈寄送钱款明细以接受监督,设置了突发情况提款的流程要求,给小陈父子的财产安全扎紧了“制度笼子”。

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如何未雨绸缪,保证孩子在自己离世后能够有人照顾,遗嘱指定监护人显然是一条有效途径。上海长宁法院积极发挥能动司法,通过一系列制度创新、多部门联动,让徐某乙的“临终托孤”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同时考虑到监护人的实际监护能力,设置了居委会的监护监督人角色和公证处的财产监管人角色,切实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来 源: 上海长宁法院

综合整理:长 宁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