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央纪委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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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司法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律师刘某因犯盗窃罪受到刑事处罚,决定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据裁判文书网公开资料显示,刘某先后30余次盗窃超市内在售盒饭、蛋糕等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800余元。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京0105刑初1959号
被告人刘某莹,女,1992年5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文化,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21〕1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莹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莹于2020年5月至2020年9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某店内,利用自主结账设备,以不结账、少结账的方式,先后30余次盗窃超市内在售盒饭、蛋糕等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800余元。被告人后被抓获归案。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司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莹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某莹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已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莹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刘某莹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刘某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莹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司(罚决)〔2023〕21号-盗窃罪
被处罚人:刘**,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
住址:**********。
2023年7月5日,我局收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转来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京0105刑初1959号〕,反映你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事实。该事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情形。我局于2023年7月20日立案调查。
2023年7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进行调查核实,并于当日向你送达了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明确表示不陈述、不申辩,不要求听证。法定期限内,我局未收到你要求听证的材料。
根据判决书认定,你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法定上诉期内,你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以上事实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京0105刑初1959号〕、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京司(罚告)[2023]26号〕、送达回证、询问笔录、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执业信息等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你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2023年8月24日,经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决定给予你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司法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202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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