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盗窃罪是常见多发的犯罪。
二、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是:
1.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
传统观点认为,盗窃罪的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即所有者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紧密结合在一起,与民法中所有权的概念相一致。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财产关系的日益复杂化,为充分发挥财产效能,所有权与经营权,占有权、使用权与最终处分权相分离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将盗窃罪的客体仍限定为财产所有权,则明显缩小了盗窃罪的处罚范围。如窃取他人通过依法行使租赁权、抵押权而占有的财产的行为(被害人仅依法占有了抵押财产,没有取得完整的所有权),很明显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盗窃行为。但如果认为盗窃罪的客体仅是财产所有权,那么对此类行为就无法处罚,这不符合本权人(抵押权所有者)和被害人(抵押权人)的利益,也无法有效保护多样性的经济社会关系。因此,笔者认为,盗窃罪的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
其他财产权,是指合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权利,主要包括他物权和债权。对于窃取他人非法占有的财产或者他人占有的违禁品的行为,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占有的能够被控制或者占有、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财物,一般为动产,包括有体物、无体物和财产性利益。有体物包括固体物、液体物和气体物。无体物是指光、热、冷气等无法辨别具体形态的财物。财产性利益主要是指有体物和无体物以外的财产上的利益,包括积极财产的增加和消极财产的减少。《刑法》第196条、第210条、第265条规定的盗窃罪,目的并不在于保护信用卡、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以及通信线路、电信码号本身,而主要在于保护上述物品所附有的财产性利益或者可能给所有人造成的财产性利益上的损失。
2.盗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是指行为人采取主观上自认为不会被财物的占有者发觉的方法,暗中窃取其财物的行为。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办理盗窃刑事案件解释》)中认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即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下。根据《办理盗窃刑事案件解释》第2条的规定,具有"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八种情形之一,数额较大的标准为500元至1500元以上、15000元至5万元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多次盗窃",是指2年内盗窃3次以上。成立多次盗窃,不以每次行为达到既遂为标准,盗窃未遂的,也应计算在内,且不要求每次行为构成盗窃罪。
"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实施盗窃。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是认定"户"的两个主要特征,一般指单独为家庭生活使用的房室、封闭的院落,也包括牧民家庭生活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的工棚等,由于不具有家庭生活功能或者无法与外界相对隔离,一般不认定为"户",如果其中的一个或者几个房间供他人家庭生活,且与外界相对隔离,可以认定为"户"。认定"入户盗窃",行为人还必须具有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目的而入户,如行为人无非法目的入户后见财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入户盗窃"。违法犯罪目的,包括实施犯罪和一般违法行为的目的,主要限于盗窃、抢劫、诈骗等侵财类违法犯罪行为。
"携带凶器盗窃",是指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认定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盗窃,应当根据行为人的携带目的、器械的通常用途等判断是否具有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危险性,如携带镊子、刀片等盗窃工具,或者随身携带挂在钥匙圈上的小水果刀等实施盗窃,一般不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如果下班途中携带钳子、扳手等生产生活工具盗窃的,应当结合其携带目的等综合判断,如无违法犯罪目的,则不能认定"携带凶器盗窃"。
"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随身携带的财物",是指被害人带在身上或者置于身边,能够随时控制、及时获取的财物,如放置在衣服口袋内、手提、肩背的财物;被害人放置在身旁,如椅背上、座椅下、车筐内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放置在行李架上的财物,如能够随时控制,也应认定为"随身携带的财物"。【通许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3.犯罪主体为一般自然人主体。
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盗窃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通许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通许县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通许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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