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法院法官员额退出办法(试行)》,明确了员额法官退出员额的原则、情形和具 体程序。《办法》规定,员额法官退出员额包括申请退出员额、自然退出员额、应当退出员额三种情形。

申请退出员额是指 法官自愿申请退出员额,具备正当理由的,经批准后可以退出法官员额。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批准退出员额:入额不满三年,且无正当理由的;担任重要案件的主审法官,案件尚未审结,且不宜更换办案人的;其他不得申请退出的。

自然退出员额的情形包括 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调出所任职法院的;退休、辞职、死 亡的;依法被辞退或者开除的;实行任职交流调整到法院非员额岗位的。

应当退出员额的包括 符合任职回避情形的;因健康或个人其他原因,超过一年不能正常履行 法官职务的;办案业绩考核不达标,不能胜任法官职务的;因违纪违法不宜继续担任法官职务的;根据法官惩戒委员会意见应当退出员额的;入额后拒不服从组织安排到员额法官岗位工作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移居国(境)外的;年度考核等次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其他不宜担任法官职务等情形。

法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属于“办案业绩考核不达标,不能胜任法官职务”:

(一)办案数量、质量和效率达不到规定要求,办案能力明显不胜任的;

(二)因重大过失导致所办案件出现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错误而影响公正司法等严重质量问题,造成恶劣影响;

(三)多次出现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问题,经综合评价,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达不到员额法官标准的;

(四)负有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法官违反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不能胜任法官职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