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根据《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中的第五条规定和《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中的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对《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中的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个体工商户”作出行政处罚5000元罚款决定之前,是否需要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 “个体工商户”进行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在适用《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中的第五条规定时,“个体工商户”应适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的那一类?
广东省市场监管局回复:
参照《民法典》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及执法实践,一般将“个体工商户”视为《行政处罚法》所列的“公民”类别。根据《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第五条及立法技术规范关于“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在内”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整理说明:《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2019年9月2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第二次修改)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
(来源;监管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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