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抖音、微信等平台的发展,很多人将聊天记录截图发表至抖音、微信平台。有的人误认为抖音、微信账号是自己的,想发什么都可以。然而就是这 “随手一发”,触碰了法律底线,踩了侵权的“雷区”。近日,霍州法院审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被告武某某与张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发生争吵后在微信上互骂,大部分互骂内容涉及到原告杨某某,是对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武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进行造谣、污蔑,并用极其污秽、不堪入目的言语进行描述。随后,被告张某某用抖音号给原告刘某某(系原告杨某某丈夫)私自发送了其与丈夫武某某关于辱骂原告杨某某的聊天截图。同时,又在与原告杨某某共同所在的微信群发送辱骂原告杨某某的文字、微信聊天截图以及语音15条,使二原告夫妻产生隔阂,亦对二原告的人格尊严以及社会评价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侵害了二原告的名誉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在抖音和微信群向二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处理结果

接到诉状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了解了基本案情,积极引导原告进行诉前调解。随后通过电话联系被告,并向相关人员询问后得知原告夫妻二人与被告夫妻二人是好朋友,平日里还称兄道弟,两家人有着不错的交情。二被告因感情问题吵架,微信聊天无缘无故牵涉到了原告杨某某,所有关于侮辱原告杨某某的聊天内容以及在微信群里的言论纯属捏造,是被告武某某的酒后胡言。对于自己的不实不当言论,被告武某某表示承认。在了解案件详情后,为了使该案件对双方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承办法官和特邀调解员向被告充分释法说理,对其网络侵权行为进行了相关普法教育,最终被告当面向原告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并在抖音及微信群发表道歉声明,原告也对被告表示谅解,随即提出撤诉申请,双方握手言和。至此,该起涉微信网络名誉权侵权纠纷得到了妥善化解。

典型意义

在信息网络时代,微信已成为与人们生活密不可分的社交工具,发挥着联通你我的桥梁作用。但微信群、抖音号等公众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微信用户在发布信息以及与人交流时同样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应谨言慎行,考虑后果,避免对他人构成侵权。发表不实言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网络名誉侵权因具有快速传播、影响范围广以及扩散面不确定等特点,对当事人的社会评价会造成无法预估的不利影响。本案对于规范公民微信言论行为,构建文明的社交网络空间具有积极作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十五条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来源:霍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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