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实践中,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通常由底薪、绩效以及提成三大部分构成。

其中,绩效以及提成作为劳动者的主要收入来源而底薪则是作为基本生活的保障措施。

那么用人单位不给客户、不安排工作导致提成以及工资待遇降低,劳动者可以主张被迫离职吗?

「法律解答」

通说观点认为,倘若缩短工时或减少工作安排导致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大幅减少,甚至未达最低工资标准,但按照原约定的劳动报酬分配方式可能未构成欠薪,则法院倾向于视为用人单位未依约提供劳动条件。

理由在于个人享有劳动权以及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以保障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用个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有义务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安排工作时间或工作量,以保证劳动者通过劳动可取得足以维生的收入。

易言之,倘若用人单位的行为导致劳动者的生存权受到实质性影响,可以视为用人单位未依约提供劳动条件。

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对于基础工资较高的劳动者,因用人单位的行为导致工资大幅降低劳动者能否以未依约提供劳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具有一定有争议。

笔者认为,劳动条件应指双方劳动合同能够正常履行所需要的工作条件,具体不仅包括符合健康标准的工作场所、良好的管理制度等软硬件环境,也应包括用人单位提供一定的生产材料,使之与劳动者的劳力相结合,创造价值,从而使用人单位获取生产利润,劳动者获取报酬。[1]

换而言之,劳动者在岗时用人单位有必要提供一定的生产材料和辅助设备协助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倘若没有人或生产材料配合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那么生产结果当然无法产生。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即为此意。

故劳动者有证据能证明用人单位存在该等情形导致收入大幅下降,可以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1]参考,( 2017 ) 粵07民终 8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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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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