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女子小莉开了一间洗脚店,凌晨来了一名男子,小莉给他按脚之后,他却嫌弃时间太短了,就拒绝了付款34元,还强行离开,小莉报了警。
小莉开了这家洗脚店,考虑到来洗脚的客人都是晚上才有时间,所以她晚上也营业。当天凌晨,她店里来了一名男子,进店就问小莉洗脚多少钱,小莉告诉他一个小时68元。
男子听了之后就坐了下来,让小莉帮忙按脚,小莉看到客人坐下来,她也就一心一意为男子按脚。在按脚的过程中,双方也没有发生不愉快,小莉给男子按完脚之后,还给男子按腿,一套流程下来,小莉就花了50分钟时间。
这50分钟下来,小莉确实也忙活了一番,等按完腿之后,小莉就跟男子说他的按脚按腿项目已经结束了,然后她等待男子付钱。
然而男子付钱的时候,却只付了34元。看到客人只付了一半的钱,小莉当时就不满意了,于是就问男子为何只付一半的钱。男子说,这按脚按腿只按了50分钟,都没有到一个小时。既然时间没到,那么只能算按了一半,所以他只付34元。
男子说完之后,就离开了该店,但小莉可不愿意,想到自己忙活了50分钟,该按的地方都按了,所有的流程都按完了,结果只换来34元,小莉想到这里就追了出去,要求男子支付剩下的34元。
但男子始终坚持小莉没有按够一个小时,所以只付34元,并且他坚持要走。小莉拦也拦不住,正好这时旁边的店家看到了他们,然后他们都帮小莉拦住了男子,可男子始终不愿意再付钱。
小莉看到男子不愿意再付那34元,于是就报了案。民警过来之后,小莉把事情的经过跟民警说了一遍。于是民警便质问男子为何只付34元。
而这时男子却说了不一样的事实,他说,他进店的时候说好一个小时68元,可实际上,小莉只按了十几分钟,然后就跟他说按完了,并且要求他支付68元。男子觉得既然时间没够,那么就不应该支付68元,所以他只支付34元。
看到两人所说的事实不一样,于是民警又再次询问小莉,问她的店是否是正规的店,两人是否还有别的矛盾。
此时小莉很肯定地说,她的店就是正规的店,她也是持证上岗的,并且她确实只是按脚,并且按了50分钟,整个流程也确实按完了,所以该男子应当支付68元。
后来在民警的调解下,男子也没有再坚持,只好支付剩下的34元,然后离开了。
对此不少人就说了,按脚50分钟也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68元也是事先说好的,那么男子就应该支付。
也有人说了,说好是一个小时,实际上只是按了50分钟,确实没有到规定的时间,男子不支付完68元,也是可以的。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男子是否应该支付68元?
一、男子进店之后,和小莉已经约定好,按脚一小时,支付68元,那么他们之间就构成了合同关系,双方都应该履行各自的义务。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根据他们约定的性质,小莉应当按脚一个小时,50分钟时间并没有达到约定的时间,所以小莉应当再按10分钟。对于男子来说,一个小时需要支付68元,如果按时间来计算,50分钟也不应该只支付34元,所以在此事当中,双方都有违约的行为。
因此按照他们的约定性质,如果要处理此事,小莉应当再按十分钟,男子也应当再支付34元。
二、在此事当中他们的矛盾是,小莉没有按足一个小时,男子只支付34元,在这种情况下,男子在没有解决事情的情况下强行离开,此行为有何不对?
由于双方之间约定的时间是一个小时68元,就算是按时间来计算,50分钟也将近了60元,不管怎么样,男子都不应该支付34元就离开。如果他强行离开,那么他的行为就构成了强拿硬要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强拿硬要占用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具体到实际中,如果男子不愿意支付剩下的钱,虽然涉及的金额比较小,但他也会被处五日拘留。
其实此事当中双方都有不对的地方,一般遇到这种事情,双方都应该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样才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看法?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