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劳动仲裁金额写少了计算错了,起诉至法院可以增加吗?
「法律解答」
有争议。
主要原因在于对「诉的不可分性」以及「不告不理原则」的理解上有所不同。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14条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由此可见,不可分性有两个条件:一是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二是相互之间具有依附性。
譬如劳动者起诉至法院增加诉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此时劳动者可以单独就该项请求另行起诉,不影响案件审理以及结果,故告知另行起诉并不会导致判决结果出现错误。
倘若劳动者起诉至法院增加诉请要求用人单位多支付加班工资,基于不告不理的原则,法院以未经劳动仲裁前置为由告知另行起诉并没有问题。
实践中有法院认为增加的加班工资具有不可分性可以合并审理。
关于某公司主张的刘某雨一审诉请加班工资数额由申请劳动仲裁时的2067元,增加为24154元,违反了劳动仲裁前置的规定,超出仲裁请求的部分应视为其本人在仲裁阶段的放弃,不予支持或 刘 某 雨可另行提起仲裁的问题。本案中, 刘 某 雨起诉的加班工资的数额相较劳动仲裁时虽有增加,但增加的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一审法院一并予以审理并无不当。禄发公司的上诉主张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参考案例:(2021)冀11民终507号
因此,劳动者应当在劳动仲裁中尽量补齐证据将金额计算正确,避免诉累以减少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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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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