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现代快报5月19日报道,2009年,江苏扬州的朱某入职当地一家食品公司,任职高级业务代表,2015年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稳定。自2023年12月开始,朱某便以身体不适为由频繁申请病假,长期脱离工作岗位,不再正常到岗履职。
2024年3月25日,朱某向公司递交一份盖有某医院门诊部病假证明专用章的病情诊断证明,称患有精神性抑郁症,医嘱建议休养三个月以上。公司起初信以为真,按照公司流程顺利为其审批病假。为核实员工的真实休养情况,2024年6月,公司专程向出具证明的医院进行核查求证。经医院正式核实确认,这份抑郁症诊断证明纯属伪造,朱某当日从未前往该院任何科室就诊,没有任何就诊及诊疗记录。查实真相后,公司认定朱某提交虚假病假材料、刻意隐瞒事实的行为,已严重触碰企业管理红线。依据公司正式公示生效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员工存在提交伪造病假证明等各类欺骗行为,以及年度累计旷工达到规定时长,均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行为,企业可依法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2024年7月1日,该公司按照劳动用工流程,提前将辞退事宜通报属地工会,走完全部法定程序后,正式向朱某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丢掉工作的朱某心生不满,随即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申请,索要七千余元代通知金以及十一万余元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没有支持朱某全部诉求。朱某不死心,继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开庭审理查明,朱某刻意提交虚假病假证明骗取长假,无故长期脱岗,既严重违反企业内部管理规定,也违背职场基本劳动纪律与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事实清晰、制度依据充足,且提前履行工会告知法定流程,解除劳动关系程序合法合规。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朱某索要代通知金、经济补偿金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现代快报/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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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唐维灿
责编 王 萌
审核 梁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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