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彭女士因财务困难想将房子以190万元出售出给租客,但租客态度一直模棱两可,彭女士最终以170万元将房子卖给别人,但租客却以彭女士侵犯自己权益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0万元。

(案例来源于:长沙政法)

家住浙江的彭女士夫妇,靠着多年打拼在杭州置办了一处新房产,想着房子空着也是空着就打算将老房子给租出去。

房子挂出去不久,就有租客联系到彭女士夫妇,但要求长期租赁。

经过商定原先居住的老房子以每月3900元的价格租给了李先生,签了两年合同。

但计划赶不上变化,彭女士夫妇家中临时出现变动急需用钱,四处借钱无果后,彭女士夫妇决定卖掉自己那套老房子。

但由于合同还未到期,考虑到租户的优先购买权,彭女士在第一时间向李先生表达自己卖房的意愿。

李先生一开始也表达了想要购买的意向,但李先生表示卖房是件大事自己需要好好考虑考虑。

彭女士表示能理解,于是卖房子的进程也就耽搁下来。

可是过了几天,李先生那边迟迟没有回复,家里面又急需用钱,彭女士等不下去又去联系李先生,并告知其放盘价是190万元。

李先生听到这个价格感觉超出自己的预算就拒绝了,彭女士因为急需用钱,再加上李先生是自己的租客,彭女士又主动降到了180万元。

但是李先生可能还希望再降低一点,态度始终模棱两可。

彭女士因为着急用钱,期间又催促了李先生几遍,李先生直接恼火的回复,这是你的房子,你自己做主,我只是一个租客而已!

看到李先生的回复,彭女士认为他这是放弃了优先购买权,最终彭女士以170万元的价钱将房子卖给了别人。

得知彭女士将房子以170万卖出去,李先生当即就不乐意了,他质问彭女士为什么170万卖给别人不通知他。

随后,李先生不仅没有搬走,还将彭女士起诉了,要求其赔偿自己二十万。

对此,网友也是议论纷纷,有人不理解:“为什么彭女士卖自己的房子还要经过租客的同意?”也有人指责李先生:“就算彭女提前收回房子违约金也不会有20万这么多啊!”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首先,彭女士和李先生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为期两年,彭女士因为个人原因要前提收回房子属于违约行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彭女士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李先生有权要求彭女士赔偿自己的损失。

但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那么李先生为什么提出高达20万的赔偿呢?

《民法典》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李先生作为彭女士的租客依法享有房子的优先购买权。

只要彭女士不是卖给房屋按份共有人或者其近亲属,就必须要先把自己卖房的消息和价格告知李先生,李先生未在15日回复就等于放弃该权利。

并且,优先购买权只对出售时的价格生效。每降低一次价格,彭女士就有义务告知一次李先生。

《民法典》规定,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从法律上讲,彭女士将房价从180万降到170万时应该通知李先生一遍,在确定对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后才能卖给其他人,这侵犯了李先生的权力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赔偿一般以差价为赔偿标准来执行。

具体到本案,由于彭女士向李先生主动降过价,即180万时李先生也是拒绝的,所以,彭女士大概率要赔偿李先生的只能是10万元。

对于此事,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