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案件名称
决定书及文号
执法依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处罚事由
处罚
部门
处罚结果
救济渠道
1
厦门建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其它违法行为案
闽漳环罚〔2023〕153号
《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
91350200791258090X
该公司违反了《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在线监测设备维护、运营的机构应当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的规定。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1.处罚款52600元并没收其违法所得2200元;
2.禁止该公司三年内参与政府购买环境检测服务或者政府委托项目。
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
2
大闽食品(漳州)有限公司其它违法行为案
漳(文)环免罚〔202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91350600611519792L
该公司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此次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免予行政处罚。
免予行政处罚
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
(来源: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政府网站) 【投稿、区域合作请邮件 信息新报 3469887933#qq.com24小时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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