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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不起诉?

这么想的话,你就错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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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是针对未成年人的一项特殊司法制度,是指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根据案件性质、情节及涉罪未成年人悔罪表现等,认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能更好地达到矫正效果,促使其再社会化,给其设立一定考验期,如其在考验期内积极履行设定条件内的义务,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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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只是暂时的状态,诉讼程序并非完结。

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会设置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考验期,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且在考验期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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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一定哦!要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的表现!

存在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况是提起公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违反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二种情况是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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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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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周岁的小雨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具有悔罪表现,检察机关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设考验期七个月。未曾想,在剩余不到半个月的考验期内,又再次触犯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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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小雨在考验期内实施新的犯罪,检察机关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故意伤害罪依法对小雨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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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二条【附条件不起诉】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对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要求复议、提请复核或者被害人申诉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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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丨林玉、黄冬梅

编辑丨林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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