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南,一男子到某售楼处购房,签署认购协议书后,便开始参与抽奖,不料当天运气爆棚,竟然以1元的价格抽到一套43万元的房产!可兑奖时房企却表示:我们举办的活动违法,无法兑现。

(案件来源:这里有人类)

钱先生居住于贵州惠水,夫妻两人自结婚后便居住在一所老宅子中,所以多年以来,钱先生妻子的梦想便是能够买一套新式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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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夫妻两人在当地从事大货车运输生意,为了能够赚取到更多的收益,一年到头来,钱先生和妻子几乎很少休息,只为能够尽快攒够买房子的首付。

在夫妻两人的努力下,终于在前年将买房子所需的首付款攒够,并在朋友的推荐下来到当地某小区看房,在工作人员的带领下,钱先生夫妻两人看中一套面积在九十多平的房子。

看到时机已经成熟,售楼部工作人员表示:该房子销售火爆,而且钱先生挑选的楼层也千年难遇,如果不定下来,很有可能会被其他人买走。

售楼部工作人员的催促下,最终钱先生向售楼部缴纳一万元钱的认购金,并在现场签署相应的认购协议书。

按照售楼部的规定,当天购买房产者可以到前台进行一元抽奖,共分为一二三等奖,其中最吸引人的自然是一等奖,系一套价值在43万元的住宅。

随即钱先生向工作人员缴纳一元钱的抽奖费,并随机抽取一张奖品卡片,却不料打开一看其中竟写着一等奖三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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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可高兴坏了钱先生,原本自己就是来售楼部买房,却没想到竟然用一元钱抽中一套房,不仅省去几十万元的购房款,而且之前的首付款还可以作为装修款来用。

抽中一等奖后,工作人员表示:奖品数额较大,需要向上级部门报备后生效,既然对方有规定,那钱先生自然要遵守,更何况对方也从未说过不兑。

为此钱先生还专门邀请几位要好的朋友到饭店中把酒言欢,庆祝自己抽中一套43万元的房产。

令钱先生感到疑惑的是,奖品抽中后,钱先生多次前往售楼部要求兑奖,对方都以各种理由拒绝,第一次工作人员声称:奖品数额较大,目前正在审批中。

几个月后,钱先生再次到售楼部讨要说法,售楼部却表示:我们设置的奖品涉嫌违法,无法为钱先生兑换,而且当初钱先生缴纳的1万元认购金也无法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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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可气坏了钱先生,钱先生认为:首先是售楼部打出的广告声称一等奖为一套房,既然承诺,就应该实现。

其次,之所以无法与其他买房者一样进行接下来的购房手续,是因为自己已经抽中43万元的房子,无需再次购买。

双方各自坚持自己的想法不肯相让,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钱先生能否要回这一万元的定金?售楼部的做法是否存在不妥?

1、根据《民法典》第587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给付定金的一方未履行约定的,使得合同不能实现,债务人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约定,致使合同不能实现,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在本案中,钱先生与售楼部签署认购协议,并缴纳一万元的认购金,但是从目前发生的种种来看,却并非钱先生的个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在一般人看来,既然已经抽中一套43万元的住宅,那自然不会再花钱购买其他住宅,无法履行合同也并非钱先生的原因,随意依照上述法律条文的规定,售楼部应当将这1万元的认购金全额归还给钱先生。

2、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制定有奖销售不能存在这种情形:(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为了避免出现恶意竞争现象,专程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且规定每一次的抽奖金额不允许超过5万元,以目前钱先生的抽奖情况来看,其房产的价格已经高达43万元,严重超过活动标准。

既然不符合规定,那该奖品自然无法为钱先生兑换,这一点,售楼部并无过错。

3、根据《广告法》第20条规定:销售者对商品不能作出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市场监督检查部门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体到本案中,房企对外打出广告语声称可以一元抽一套房,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已经涉嫌到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钱先生可以将此事进行投诉,一经核实,商家将会面临着20万-100万元的罚款。

从南京到北京,买的没有卖的精,钱先生的行为给我们敲响警钟,在类似于抽奖行动时,切记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否则到头来不仅无法兑奖,而且还有可能会导致官司缠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