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感谢贵院发出的司法建议书,对于我司规范合同履行工作流程、提升风险控制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近日,一家建设工程承建企业在收到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虹口法院)制发的司法建议书之后,及时整改并反馈落实情况。

为什么要向这家企业制发司法建议?

众所周知,在建设工程领域,约定垫资和垫资利息是行业的通行做法。但如果合同中对相关垫资事项约定不明,双方当事人对账时对已付钱款是“先本后息”还是“先息后本”各执一词,法院又该如何正确判断来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案件回顾

钱都付了怎么还被起诉了?

2022年6月的一天,某建设公司突然收到了上海虹口法院的传票,齐杉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剩余货款340余万元及相应利息,并赔偿律师费用10万元。收到传票的某建设公司不明所以,明明双方都已经对过账了,所有的费用也已经结清,为何齐杉公司还要起诉?

原来,齐杉公司是一家钢材供应企业,2018年5月,双方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约定某建设公司位于某小区建设项目所需的钢材全部向齐杉公司采购。而齐杉公司则在约2000万元额度内进行垫资,垫资最长时间为9个月,并且约定资金占用费年利率为15%。

嗣后,齐杉公司按需供货,而某建设公司也陆续支付钱款,直至双方货物交付完毕。

如今,齐杉公司起诉至法院称,双方于2021年12月24日有过一次对账行为,但是对账材料是某建设公司制作的,其并不认可。双方对垫资期间支付的钱款是先抵扣本金还是利息并未有过明确约定,根据法律规定,某建设公司已经支付的钱款扣除开票税收成本、利息后,还剩340余万元货款未支付,故起诉来院。

对于以上说法,某建设公司却完全不认可,其辩称,双方的确未约定过“先本后息”还是“先息后本”,但是其每次支付钱款时备注的“材料款”就是表明支付的是货款本金。况且,双方公司的经办人曾于2021年12月24日进行了对账,就付款顺序、剩余金额等进行了确认,最终确认剩余款项为386余万元。2022年1月18日,双方又再次就后续付款和开票事宜进行确认。至2022年1月30日,其将以上金额全部支付完毕,故不存在尚欠货款的情形。

付了还是没付?双方各执一词

为查明事实,法院依法传唤齐杉公司涉案项目的经办人老王以及某建设公司的财务人员小李到庭,对最后一次对账过程进行详细陈述。

老王声称

交货早已完成,货物发票也早已开具,双方对于货款及9个月的垫资利息并无异议。但后续付款之后,双方对账就从未对到过一起。2021年12月24日,自己通过手机微信将涉及案涉项目的两个对账说明文件发给小李,但上面的金额只是根据某建设公司承诺年底付款的金额而计算的开票金额及因多开票产生的税金,并不是双方的最终结算。某建设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在其自制的一份对账说明上签字了,但因为没有完成最终对账,所以自己并未将该签字文件带回齐杉公司。

小李却称

当天老王到其公司进行对账,他先通过手机微信发了一个对账说明文件,自己修改了部分内容,拆分了货款和利息,并核对了发票及税金。当时老王是看着自己修改的,之后老王拿着修改过的对账说明文件去找某建设公司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将该签字文件带回去了。后续自己与老王联系并支付了对账说明文件中载明的剩余款项。再后来,当自己要求老王开具相应收据并写明款项全部付清时,老王就不再回复了。

老王与小李说法不一,而小李所谓的那张项目负责人签字的文件也没有得到齐杉公司的盖章确认,案件似乎朝着不利于某建设公司的一边发展。

仔细审查,法庭不断深挖对账细节

此时,合议庭注意到,在双方最后一次对账前的一个月,在谈及项目付款时,老王曾向小李表示“剩下的都是利息,我们没法开发票”,这似乎给陷入迷雾的案件指出了一丝方向。

第一次庭审结束后,某建设公司随即向法院提供了一份新的证据。该份证据是其项目负责人小喻与齐杉公司实际负责人汪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从中可见双方一直在联系涉案项目的相关业务及协商还款事项。该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12月时,小喻向汪某承诺年底前付款,并协商开票及税金承担的问题,汪某则表示年底前要将所有问题都解决完毕。

同时,小喻作为证人出庭,向法院陈述称,12月24日,老王前来对账,对账完毕后打印了两份对账单,自己签字后让老王也签字,可是老王表示要带回去盖章后再寄回,但最后却并未寄回。一般在建筑行业,之前的付款金额会凑整,但最后一笔款项是在对账清算后将金额精确到角和分。而此次对账后,双方确认的金额就是精确到角和分的,公司也是按照该金额全额支付了所有的钱款,因此可以视为双方已经认可了该对账金额,已经结算完毕。

法院判决

上海虹口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齐杉公司与某建设公司是否已结算完毕。

双方对未付货款及累计9个月的利息均无异议。根据老王及小李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在2021年12月24日前,双方就此前支付款项应先抵材料款还是先抵利息未达成一致。再从小喻和汪某的聊天记录可知,汪某曾多次向小喻催要案涉项目款项,小喻在支付相关款项后也予以截图或留言。此后因两家公司的财务情况均产生困难,催款更加频繁,小喻明确肯定将于2021年底前支付所有款项,故可以认为双方均应知晓老王于2021年12月24日至某建设公司处对账是对案涉项目全部金额的对账。

另外老王和小李2021年12月24日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双方有制作并修改对账说明文件的行为。以老王为代表的齐杉公司起初是为另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产生税收成本需要某建设公司承担而拟写了该说明文件,后小李在金额不变的情况下,将该说明文件中某建设公司预计支付的钢材货款总额区分为货款与利息两部分,并增加了整个项目的货款金额、利息金额、开票补贴、已付款情况及尚欠款情况。此后,老王又将调整后的说明文件发送给小李,虽非小李的版本,但除改动了老王第一版的税收成本及还需开票金额外,其他数据未予调整,该版本与小李版的税收及开票金额也仅相差0.01元。

因此不论从对账发生的背景、说明文件包含的内容还是最终载明确定的金额,以及此后开具发票、支付钱款的行为,某建设公司主张双方已完成结算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齐杉公司通过诉讼主张仍有三百余万款项仍未支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商事主体催讨款项的一般常理,法院不予支持。现齐杉公司向某建设公司开具相应金额发票,某建设公司也在合理期间予以支付,并不存在逾期支付的情况,也不存在律师费损失。

综上,上海虹口法院依法驳回齐杉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以上公司、人名均已化名)

司法建议

在该案的审理中,承办法官发现就《钢材购销合同》合同内容而言,当事公司并未就垫资偿付方式“先息后本”还是“先本后息”进行明确约定,由此导致双方对还款总金额的计算产生巨大差异。同时,当事人在涉及垫资款项结算过程中就结算内容进行了多次修改和调整,但未就其结算行为与案涉《钢材购销合同》所约定垫资事项之间的对应关系做明确说明,也为纠纷埋下了风险隐患。

为加强源头治理,积极发挥法治在营商环境建设中的基础保障作用,帮助该建设工程承建企业规范经营管理、良好有序发展,上海虹口法院制发了司法建议书,作出如下建议:

一是合同内容约定明确。在对外签订的各类涉及垫资行为的合同中,除了对垫资总额、垫资期限、垫资利率等内容进行约定外,对垫资归还的具体方式是“先息后本”还是“先本后息”也应当做出明确的约定。

二是结算过程准确规范。在合同约定明确的情况下,还应当保证结算过程及结果的准确规范,及时催要或支付垫资款项,在转账备注中明确款项是属于本金还是利息,适时对结算结果进行整理和确认,并与交易对手方明确结算行为所对应的交易内容,做到债权债务关系履行情况清晰明了。

该企业收到司法建议后,及时进行了研究和整改,由业务部门、法务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制定完善的流程规范。在涉及垫资的合同条款进行详细规定,确保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并组织全体员工开展学习,加强法律风险意识,切实降低涉诉风险。

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推进基层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途径。上海虹口法院将以制发司法建议为抓手,不断深化诉源治理,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帮助企业提高识别防范涉案风险的能力,为区域企业发展创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

承办法官|商事审判庭 朱春叶

文|商事审判庭 唐京博(第十六期华政法律助理)、政治部 李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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