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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时间范围

以《河南省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劳社【2008】19号)文件为起始点,《关于转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补贴的意见>的通知》(周人社办【2019】78号)文件规定为截止点,即2014年 1月起至2019年6月止时间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继续享受140元/月/人补贴政策。

二、认定条件

(一)具有农业户口且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民;

(二)所承包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用;

(三)以户为单位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

(四)在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第二轮承包户(当时承包人有几人按照几人标准来进行计算,没有承包权的人不计算))。土地补偿资金入股太康县聚源地产流转有限公司按时分红且股权保值增值的农户除外。

三、上报程序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2019年6月前涉及乡镇被征地块情况清单;涉及乡镇政府、行政村按照《河南省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劳社【2008】19号)文件有关程序,依据自然资源局提供的被征地块情况清单,提供出2019年6月前,被征地农民领取补贴详细清单,到户到人。

失地农民清单“一次报清”,一次性核实上报到位,一人一档,总数上只减不增,今后每年补贴严格按照上报清单到龄发放。

2019年6月以后,因公征地导致符合失地补贴标准,农户提出申请,上级部门审核,确定农户自愿将尚未发放的相关一次性保障资金,转入太康县失地农民专项保障资金账户,到龄后其也可享受失地农民补贴。

消息来源:周口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