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摘要】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本来小偷是被人人憎恶的,大家只知道,偷东西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但是,有谁听说过,偷东西还可以获得“赔偿”吗?

今天在这里给大家分享的就是这样一个案例,一个小偷因为偷东西,竟然要求失主给予其“赔偿”,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让我们一探究竟。

这天,正在公司上班的徐先生,接到法院的一张传票。一个叫付某的人,将徐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徐先生“赔偿”其34万元。这让徐先生有些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因为,在徐先生的记忆里,并不认识将他告上法庭的付某。这又是怎么一回事?

原来,在半年前居住在老家的徐先生的父亲给徐先生打来电话,说自己的摩托车丢失了。本来,这也不算什么大事情,这摩托车也用了好几年了。

但对于独自居住在乡村的老人来讲,没有了摩托车会造成很多不便。徐先生怕父亲为此事着急,便驱车赶往老家,想去安慰下父亲。无巧不成书,在路上,徐先生竟然看到又一个年轻人开着父亲的摩托车行驶。

徐先生立刻将那人逼停,并要求对方下车。但没想到,这个年轻人竟然开足马力,跑了起来。

见状他立即开车追了上去,还不小心将小偷给撞倒了。事后查明,这个年轻人就是付某,也就是偷摩托车的小偷。

后来,法院以犯盗窃罪,将付某判处了六个月的徒刑

可事情还没结束。半年后,刑满释放的付某将徐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徐先生赔偿其34万元。这才有了开头的一幕。

徐先生不满意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即赔偿付某11万元。于是,他就提起了上诉。

后经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徐先生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徐先生的官司虽然有了一个圆满结局,但此案留给我们的思考也是极其深刻的。

【以案释法】

在本案中,徐先生为了抓住小偷,在追赶过程中,导致小偷付某受伤,就案情本身来讲,并不复杂。而引起人们注意的是,当地法院两种不同的判决。

那么就这起案件来讲,有一些法律方面的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和了解。

二审法院认定徐先生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承担任何责任。那么什么是见义勇为? 法律上都有哪些规定?

在法律上所谓正当防卫是指公民为了保护国家、公共的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利益,包括人身及财产方面不受犯罪分子的损害,正在进行的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行为。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在正当防卫过程中,对犯罪分子造成损害的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就本案来讲,徐先生发现付某偷了父亲的摩托车时,曾要求付某停车,但付某反而加大油门试图逃跑,从法律上来说,付某偷摩托车的行为还在继续。

而徐先生为了自家的财产安全,驱车追赶付某,本身就是一种制止付某犯罪,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行为。所以。完全符合见义勇为行为的标准和意义。

至于,徐先生的车将付某撞倒。从本案的案情来看,也时一种意外,而不是徐先生有意为之,所以,也不存在防卫过当的主观故意,只是一场意外,并且这场意外,也是由于付某试图逃跑造成的。

在本案中,为什么当地的一审法院,会支持付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的判决依据是什么?

从一审法院的审理情况看,一审法院认为徐先生撞倒了付某,导致了其受伤,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来看,徐先生是要付一定责任的。

这个判决依据,乍一听似乎有些道理,但一审法院错误的将这个案件割裂开了。这起案件,单从付某被撞倒这个情节看,似乎就是一起交通事故。

但一审法院没有完全搞清楚整体案件的性质,这不是一起民事纠纷,其实质上是一起刑事案件。不能因为其有交通事故的外在表现,就一叶遮目,忽略整体案件的性质。

所以说,一审法院在审理之初,就错误的认定了案件的性质,这才导致了一个错误的判决。

二审法院的判决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支持了公民同犯罪贩子作斗争的行为和信心。同样,也维护了法律的本意和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