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已经成为都市的标配,天冷不想出门,或者宅在家里不想做饭时,点一份外卖送到家可以说是再日常不过的体验。饥肠辘辘时,从外卖小哥手里接到一份热气腾腾的外卖,不要太幸福。
外卖骑手这份职业既普通又特殊,天气好的时候是淡季,刮风、下雨等恶劣天气是外卖小哥最忙的时候,这也让他们的送餐之路变得更加困难。面对顾客的催单,他们往往要一边骑车赶路,一边要与客人解释和道歉,毕竟一个差评这一天就白干了。
小朱入职某物流企业,通过美团平台、饿了么平台等从事外卖骑手送餐工作。某天,小朱在配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住院治疗,产生了一大笔医疗费。
“风里来雨里去赚点辛苦钱,现在又受了伤,谁来管我啊?”
小朱能否获得工伤赔偿?
大连市旅顺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小朱送餐发生交通事故当日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后小朱被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停工留薪期满,伤残九级。企业认为与小朱间不是劳动关系,与小朱是劳务关系,且为小朱买了雇主责任险,拒绝承担小朱工伤对应各项赔偿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故诉至旅顺法院。
外卖骑手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是否可以申请工伤赔偿,前提是要理清外卖骑手与用人单位间的关系,明确两者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外卖骑手与用人单位间工作方式多样,存在专送与众包、外包等不同的工作方式,并不都构成劳动关系,也可能属于其他的用工形式。结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外卖骑手与用人单位间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劳动关系
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要从主体资格、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和劳动报酬、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三部分予以审查(参见《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要注意的是,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口头、书面约定劳务承包,并不等同于不存在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要根据用工事实来认定。司法实务中,主体资格、双方的业务关系上的争议较小,主要集中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以及劳动报酬等问题。
(2)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
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外卖骑手和派送平台间可能存在劳务关系、雇佣关系等其他用工形式,将按照对应的法律关系予以处理,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
(3)民事关系
《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中对规定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这种情况下,双方非劳动关系,系民事关系。
案件承办法官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三涧堡法庭二级法官曹艳鹏说,我们审理本案时,面对新就业形态用工的挑战,避免机械适用传统用工裁判标准,准确把握平台用工模式的特点,裁判坚持事实优先原则,避免简单适用“外观主义”审查,准确适用法律梳理用工关系及各项赔偿事项,在确认劳动关系前提下分析工伤赔偿各项的认定标准,阐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赔偿事宜。
最后,法院依法裁判企业向劳动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共计近20万元的赔偿。企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大连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外卖骑手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维权?
(1)收集证据证明事故发生
无论是认定工伤、还是进行保险理赔,都需要证据证明交通事故的发生,最直接的证据系《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查看是否有保险,是何种类型的保险,如工伤保险、意外险、雇主责任保险等
部分站点与外卖骑手间劳动关系清晰,有工伤保险的,按照工伤流程进行;也有部分站点未投保工伤保险,而是购买意外险、雇主责任险,也可以弥补部分损失。
(3)视情况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
工伤赔偿要先理清两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事故发生后,外卖骑手与用人单位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两者争议较大,外派骑手应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事故发生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如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则向法院提起诉讼;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则配合仲裁程序,等待仲裁裁决。
(4)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则依法提起诉讼
外卖骑手或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在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外卖骑手要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法官提示
外卖骑手等新业态从业者,要增强维权意识,在日常工作中及时保存前述提及的证据资料,一旦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要通过正当程序及时维权。外卖骑手作为新业态劳动者在举证上存在一定难度,在日常工作中要注重证据收集,比如入职的途径相关证据、微信工作聊天群记录、早会、晚会相关管理证据、请假、排班的记录、工资单、考勤记录、日常考勤有无打卡签到制度、是否限定工作时间、用人单位有无月底薪及最低派送单数量制度、不接订单是否有扣罚制度、公司考评、开会、请假、奖惩等日常管理流程。
用人单位应当与存在“管理-从属”关系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保,规范完善对员工管理的同时,切实承担起法律责任。
法官说
最高人民法院联同人社部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系统性地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工作作出部署,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成为职工队伍重要组成部分,产业工人队伍发展壮大,相应诉讼也日益浮现。劳动者维权面临成本高、周期长、举证难等诸多困难。法院在处理涉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案件也面临刺破“隐蔽劳动关系”面纱、电子类证据审查、赔偿项目认定等诸多挑战。
人民法院在面对新形态用工劳动关系认定、工伤待遇、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等问题时,应避免机械适用传统用工裁判标准,准确把握平台用工模式的特点,条理清楚、逻辑严密的论证用工关系及赔偿事项的认定。既为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提供指引,也有助于督促广大物流企业规范用工,实现新业态发展与劳动者权益共赢。
当你的外卖订单显示“已超时”,别急着给差评。送餐高峰期,骑手面对增长的订单数量,超负荷运转,成为维系城市运转的“螺丝钉”。希望骑手们在送餐途中注意安全,也希望全社会给予他们更多的尊重和理解,充分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旅顺口区法院三涧堡法庭
二级法官 曹艳鹏
内容来源:曹艳鹏
文字编辑:王 璐
美术编辑:孔繁非
责任编辑:由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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