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来确定未登记的房屋建筑是否属于合法建筑?城中村和旧城改造过程中,存在很多的因历史原因登记不健全、不全面、未办理产权登记和未依法办理审批许可手续的房屋。那么在最高院关于类似的案件中,四三一九号案件中,对于这类案件是有相应的表述,因为在征补条例第二十四条就明确规定了区分合法建筑、违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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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在征补条例中也规定了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前,要对建筑物进行审查、认定和处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就此在行政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被征收的房屋如果是没有登记的是由征收部门、行政主体组织相关部门来进行认定调查处理。并且在相类似的诉讼中,比如说在补偿类诉讼中,征收部门要对此承担举证责任。要证明未登记的房屋是经过认定成合法建筑或认定成违法建筑的。

举证责任是在行政部门,而非被征收人,负责调查认定处理的相关部门具有对未登记建筑合法性做出认定和处理的法定职责。在四三一九号案件中,就是因为行政主体未作出相应的处理,在诉讼中也未举证证明,结果在该案中,无证房屋及建筑物未被认定成违法建筑。在此情况下,征收主体关于无证房屋和构筑物不予补偿的主张,法院是没有支持的。

如果房屋没有登记的,在诉讼过程中,对方主张是属于无证房屋不予补偿的情况下,就应当负有举证责任。举证证明进行过相应的处理并作出处理结果,否则对于未登记面积的建筑是要给予补偿。

在补偿类案件中还有一个问题,补偿类案件是否存在利息的计算?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征收房屋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也就是说没有补偿的情况下,被征收人是可以拒绝搬迁的。

如果被征收人先履行了搬迁的义务之后,但征收主体迟迟不履行补偿义务的,可以要求补偿利息,按照银行同期的存款利息进行计算。在四三一九号案件过程中,是因为当事人在主管部门承诺补偿之后,履行了搬迁腾退的义务。在搬出房屋之后,房屋被拆除灭失,征收主体没有及时地去履行支付补偿款的义务导致了被征收人迟迟拿不到补偿款。在此情况下是存在相应的不能够及时获取金额,补偿金产生了相应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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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