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正在严查严管

遛狗不牵绳行为

为进一步规范依法养犬、文明养犬行为

近期马鞍山市犬只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合公安、城管等部门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遛狗不牵绳

专项整治行动

对违法行为人

严厉查处,坚决曝光

马鞍山市禁养三十五种烈性犬

根据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马鞍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挂犬牌;

(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束一点五米以内的犬绳牵领,并主动避让他人;

(三)重点管理区内,乘坐电梯、上下楼梯时,应当采取怀抱、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戴犬嘴套等措施防止伤害他人,并错开高峰时间;

(四)重点管理区内,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单位饲养的烈性犬只、大型犬只不得离开护卫场所;因免疫、诊疗等原因确需离开护卫场所的,应当装入犬袋犬笼。

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烈性犬只、禁养的大型犬只的,责令在十五日内处置,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处置的,没收犬只;

携带烈性犬只、禁养的大型犬只进入重点管理区遛犬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在重点管理区内,单位饲养的烈性犬只、大型犬只非因免疫、诊疗等原因离开护卫场所的,或者离开护卫场所未装入犬袋犬笼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重点管理区内,未办理登记饲养犬只的,责令在十五日内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在重点管理区内,个人超过规定数量饲养犬只的,责令在十五日内处置;逾期不处置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在重点管理区内,未按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责令在十五日内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在重点管理区从事犬只经营性养殖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养犬管理公务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市民投诉举报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法养犬行为

有权进行制止和劝阻

并可以通过110

数字城管12319举报和投诉

提醒广大养犬市民

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不饲养禁养犬只

外出遛狗要牵绳

犬只粪便及时清理

文明养犬,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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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见马鞍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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