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是民事公司类纠纷中最常见的现象之一,由此导致的纠纷也一直是法院的审查难点——代持人、真正股东之间的合同往往五花八门、条款错综复杂。本文秦嘉泽律师团队将以一则案例进行讲解,股权代持涉及到继承纠纷时怎么处理。
一、基本案情:代持的股权属于遗产,可以继承
聂某和步某是多年好友。经两人商量,2021年9月,A公司与聂某建立劳动关系,雇佣聂某当A公司司机。同年10月,步某、聂某、郭某共同签署《股东会决议》(实为股权代持协议),约定A公司股东步某将原代持人郭某名下的股份,并且由聂某当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随后公司每月另行支付2000元作为补贴,合同中还约定了一些其他内容。步某、聂某、郭某及A公司均在协议上签名或盖章确认。
签订协议后,三方人员以及A公司都配合办理了放弃优先认购权、工商登记变更等手续。
2022年4月,聂某不幸因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并被认定为工伤。至此,多方就聂某名下代持的20%股权产生争议。
二、法院处理——代持有效,未按遗产分割
聂某的妻子、孩子自然认为这20%的股权在聂某名下,应该属于遗产进行继承。
但是公司的实际掌控人郭某、步某就表示不同意了,这部分股权明明是聂某代持的股权,属于自己,于是不配合聂某妻子办理工商变更。同时,多方的不配合导致A公司陷入僵局根本无法经营。
无奈之下,步某将陆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步某并提举了2021年10月16日名称为《股东会决议》的文件以及其他证据,并且三方协议书约定很明确,步某一方还提交了每个月支付2000元补贴的记录,证明多方之间存在股权代持的意思。
另外,三方协议中,双方约定,原告步某享有任意解除权,现步某要求解除与聂某于2021年10月16日签订的《股东会决议》中涉及双方委托代持关系的条款,应予支持。涉委托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聂某死亡后,登记在其名下A公司的20%股权由各被告继承,鉴于A公司登记公示的股东仅为步某和聂某,不涉及征求该公司其他股东意见的问题,故步某有权直接要求作为聂某继承人的陆某等人返还前述股权,并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手续。
因此,步某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根据协议,要求解除合同合法有据,法院支持了步某的请求,代持的股权成功要回,并没有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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