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搬迁补偿方面的问题,近期律所收到了很多企业主反映的一些问题,我们针对这些问题挑选出一些大家普遍比较关心的话题,其中一个就是行政处罚应该适用旧法还是新法?专注于行政诉讼法律服务10多年经验的路永强律师针对这个问题跟大家讲解一下。

行政处罚应该适用旧法还是新法?确实是一个比较专业的问题,特别是在一些环保领域,在一些土地方面,在建设规划方面有很多这样的行政处罚,很多企业主说,我的房子盖得很早很早,但是,相关部门是依据后来的法律进行的处罚,这样合适不合适呢?

有一些化工企业在很早很早就已经开工生产,办理了所有的许可手续,但是,后面有一些规定使得不合法了。那么,利用后来的法律规定对企业前面的行为进行处罚,这样合法不合法呢?用地其实也是这样。我们律师也发现有很多企业提到所属房屋的用地发生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但是,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这种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规定是在九几年才作出的,如《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那么,企业的这种行为能不能适用九几年的规定呢?是否能够按之后的法律进行处罚呢?这样的问题比较多,其实这个问题的字面意思其实涵盖两种含义:一种是关于行政处罚的实体法到底有没有溯及力的问题;另外一个问题是《行政处罚法》有一个程序法,行政处罚的程度、实施机关、如何实施等到底适用2021年新的法律,还是用以前的老的《行政处罚法》?

因为,到目前为止,新的《行政处罚法》还没有完全实施,如果大家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应当适用旧的《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即便是新的《行政处罚法》是今年实施,新的处罚法实施之后,如果新法和旧法有不一样的地方,一般也是从轻按老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对于行政处罚实体法的溯及力问题,相关部门对待行政处罚所依据的如《环保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等这些法律到底有没有溯及力?立法上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这些法是没有溯及力的。对于之前发生的行为是不可以用新法来处理的。最高院有个专门的座谈会,对于这类问题也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当中应当用当时的法律。也就是说采用旧法,行为发生的时候的法律,也是旧法不得用新法。体现了咱们立法的重要精神,法不溯及既往是立法的重要精神。

在刑事法的领域里是比较特殊的,比较突出的在行政处罚领域里,其实可以类比刑事法律。因为都是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惩罚的法律,一般都是不应当溯及既往,而且,如果新法和旧法产生冲突的时候,一般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比如我们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常见的一种类型是设施农用地规定是国土部(原先的国土部,早期的土地管理局,现在的自然资源部)规定是变化的。早期的规定在2014年有这样的规定,2008年也有关于设施农业的用地规定。2020年也有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的规定,但是,规定差别非常大。

2014年的规定比较严格,如果设施农业用地的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之后,相关的行政机关对此进行处罚,如指出设施农业用地建造面积超标,或者建筑了二层等这样的规定,应当适应2020年的相关规定,对此是比较宽泛的。鼓励大家进行设施农业用地的建设,是可以建设到二层的等等一些非常宽泛的规定。在往前的规定也是很宽泛的。

各位企业主如果遇到这样的问题,如果面临着行政处罚,但是不知道应当怎样处罚、法律依据是否正确、行政机关程序、处罚的尺度等等,如果有这样的问题,建议寻求专业的律师的帮助。咨询专业的律师到底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各方面是否正确,这样才能有利于下一步决策,否则的话有可能走错路。

在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可以及时地向专业的律师团队进行咨询,律师会根据法律规定、地方政策、相关部门的文件通知以及相关的案件判例等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政商纠纷当然要找北京楹庭律师。我们会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地方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案例的规定,结合案件的一些事实证据给出详细的法律意见,采用“四步维权法”制定初步的维权方案。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地解决。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