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缓刑是否属于刑罚的执行,在法律界一直有诸多争议。产生了诸如“刑种说”、“有条件的赦免说”、“刑罚消灭制度说”、“刑罚裁量兼刑罚执行制度”、“刑罚执行制度说”。

但中国人大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中明确指出:草案“

正确执行刑罚

”的表述不准确,社区矫正的对象有四类,其中主要是缓刑,根据刑法规定,

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刑罚,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

将“正确执行刑罚”修改为“正确执行刑事判决、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于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彻底明确了社区矫正的性质: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证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所以,

缓刑的考验期间不是刑罚的执行期间,缓刑不是执行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