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海 / 城管在行动

近日,长海路街道综合执法队接到某小区103室市民反映,其隔壁邻居101、102室在一楼公共过道拓建,导致其入户大门被堵上无法打开。接报后,执法队员第一时间赶往现场核实情况,经查101、102室存在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分搭建建筑物的行为,经现场测量该处建筑物面积约为6平方米。

执法队员约谈101、102室的业主,两位业主承认该处建筑物由他们搭建,他们称由于103室一楼入户门已经长期不使用,就想把入户门处的过道利用起来,于是在该处过道搭建了卫生间,认为入户门过道的空间应该属于他们自己,不是违法行为。执法队员耐心向当事人解释,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分的危害性及违法性,并明确告知当事人公共过道属于物业共用部分,并非业主个人所有,不得擅自搭建或占用。

执法队员依法向两位当事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如未按要求整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后续当事人主动联系综合执法队,表示愿意整改并委托我执法队代为拆除,目前楼道建筑物已拆除,公共过道也恢复了原貌。

占用楼道内公用部分不仅影响楼道的环境面貌,给其他业主带来不便,更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长海路街道综合执法队在此倡议各位市民邻里,和睦相处、友爱互助、以邻为伴、与邻为善 , 共建共享 美好家园, 切勿因一己之私损坏他人利益!

普法小贴士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

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按照房屋安全使用规定使用物业。

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

(四)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供稿 | 综合行政执法队

编辑 | 史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