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1202执1610号

关于被执行人顾小军刑事财产刑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1)泰海刑初字第289刑事判决书,现部分案款已执行到位。因被害人无法取得联系,本院无法及时退出相应款项。请相关被害人(名单附后)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一年内,至本院执行局领取,或与本院执行局工作人员联系。逾期本院将依法予以上缴国库。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联 系 人:汤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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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附被害人姓名:

邹丽平

海陵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