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为了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与妻子离婚,所有财产归妻子所有,想方设法把自己变成“无财产可供执行之人”,这样真的有用吗?面对这种情况,债权人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案情回顾
近期,上海市松江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个案件:陈先生作为债权人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周先生和其妻子田女士的离婚协议书中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
其实这是陈先生和周先生第二次对簿公堂,之前因周先生在小区里将邻居陈先生撞伤,双方就赔偿金额没有达成一致,陈先生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周先生应向陈先生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20余万元。
但在该案执行中,发现周先生名下已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原来,在上次一审判决后,周先生和田女士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名下的两套房屋都归田女士所有,债务由周先生承担。二人离婚后,随即将房屋产权人变更为田女士一人。
陈先生这才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周先生和田女士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约定的条款,并要求周先生、田女士承担此次律师费、差旅费等其他费用。
那么,法院会支持陈先生的诉求吗?周先生真的能通过这种手段逃避债务吗?
律师观点
刘亚峰律师观点
首先可以确定的是,《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券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周先生通过以离婚方式约定财产都归田女士一人所有,该行为明显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构成了对陈先生债权的损害。也就是说,陈先生有权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周先生在离婚协议中放弃财产的行为,来保证自己作为债权人的权益。
其次,债权人的撤销权有法定期限,债权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另外,《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里的必要费用,一般包括律师费、差旅费、财产保全险等。即陈先生要求周先生承担其相关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还需要提醒大家的是,离婚没有真假,债务也无法逃避。一旦在民政部门备案登记离婚协议并领取离婚证,该离婚协议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这种逃避债务的行为,既是对婚姻的不尊重,更无法实现逃债的目的。此外,法律上没有“假离婚“,陈先生行使撤销权撤销的是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其他关于婚姻解除、子女抚养等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周先生与田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判令周先生向陈先生支付律师费、财产保全险费。周先生在判决后向陈先生履行了全部债务、承担了所有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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