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诉讼是非常多的,甚至是排在诉讼之首的,这就说明我们的民间借贷案件非常的普遍,所以诉讼时的一些细节值得反复学习和研究。
说得通俗点,就是你借钱出去之后,很多人选择不还款了,你如果打官司要回来,并不是很简单的,有些人把钱借出去甚至连一个借条都没有让对方出具,又或者有借条,但是没有让对方写收据,这种情况下,哪怕你有借条,要想打官司把钱要回来,还要有其他的证据来说服法官你借钱的事实。
有一种借款情况,是用现金交付的借款,但是没有写收条,此时的证据是只有借条而没有收据,又没有转账的记录的,说得通俗一点,你把纸币现金借给人家,尽管对方写了借条给你,但是如何证明你已经交钱给他了?
有人可能觉得,对方已经写借条了啊,怎么不能证明呢?
这就涉及到民法典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借条只是证证明你们有一个借款合同存在,要证明借款合同在法律上成立,还必须证明你已经把钱实际上交给了对方,否则很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从法律上来说,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贷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也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还清借款并支付利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再看这一条法律规定《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也就是说,如果光是写了一个借条,而没有收条,也不能证明钱已经交给对方的话,很可能会被认定借款合同不成立。
那么,一般来说,站在法官角度,审理判断借款是否交付的标准是什么呢?
金宝每日说法今天来为大家稍微介绍一下:
如果你是借钱出去的一方,你要想打官司把钱要回来,那就是原告了,原告主张借款系现金交付的审查一般是这样:
[审查要点]
(1)借款金额是否为大额;
(2)原告出借的资金来源,如银行取款凭证、向他人筹集资金
证明等;
(3)原告出借资金时的经济状况、工作及收入情况;
(4)原、被告的关系;
(5)交款时钱款的面值及包装情况;
(6)交付时间、地点及在场人员、交付时有无清点及如何清点:
(7)如借款金额较大则需查明不进行转账支付的原因;
(8)当地交易习惯或原、被告之间的交易习惯;
(9)被告有无出具收条。
如果在这些方面越对你有利,那么你主张借款事实的诉求能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就越大。
还有一种情况,你借钱出去是给一部分现金,再一部分转账的,也是需要进行审查的。原告主张借款系部分现金交付、部分转账支付的审查是:
[审查要点]
(1)分别交付的原因;
(2)查看账户余额及现金交付的必要性及可能性。
文章 总结
借款合同是一个实践合同,《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如果没有交付,则合同不成立。所以审查借款是否交付履行非常的重要。
总的来说民间借贷履行问题的认定和审查要点关于款项交付的认定一般是以下四点:
[审查要点]
1.一般情况下,收条、收据可证明款项交付事实。
2.银行转账支付的,借贷双方的转账凭证或银行流水一般可证明
当事人之间已完成款项交付。
3.支付宝、微信转账的,一般需向法院提交转账记录及对应的银
行流水,证明支付双方为出借人与借款人。
4.现金交付的,这是重点,看仔细了:
(1)如果借款人确认收到款项,一般认定出借人主张的交付事实
成立。
(2)如果出借人提供了借款人出具的收据,一般可据此推定出借人
人已履行交付义务。若借款人对借款的交付情况存在异议,那么借款人
应当向法院说明为何在出借人未提供借款的情况下仍出具收据。如
果借款人的说明、抗辩或者反证足以对款项支付的真实性产生合理怀
疑,则应当再由出借人进行举证,以证明款项已经支付给借款人。法
院可以要求出借人说明交付的时间、原因、地点、用途等具体事实和
经过,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等情况以及其他间接证据,
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
等,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
(3)如果出借人无法提供收据,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
第一,审查交付金额。小额借款的,若出借人主张系现金交付且
能够提供借据的,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般可认定交付钱款事
实存在。大额借款的,出借人主张现金交付的,则需结合以下要素综
合判断当事人的主张能否成立。
第二,审查交付资金来源。一般而言,出借人的资金可通过三种
途径获取,即银行取现、向他人筹集以及存于住所。
第三,审查出借人的资金实力。资金实力是查证交付事实的关键
因素,可以综合出借人的家庭背景、工作情况及收入状况等综合判断。
第四,审查当事人对交付的自述。法官可以询问当事人关于交付
的具体时间、地点、在场人、场景以及详细的交付方式等细节问题。
第五,审查当地及双方交易习惯。在以现金交付为主的地域,大
额借款采取现金交付具有一定合理性。此外,如果当事人之间的交易
习惯显示双方在多次借贷中均以现金方式交付,大额现金交付亦具有
一定合理性。
第六,审查证人证言。注重审查证人证言之间以及证人与当事人
的利害关系,综合证人到庭情况、案件其他事实和证据对证人证言的
证明力进行判断。
(4)出借人向第三人交付借款的,若有证据证明系借款人指定或
认可的,应认定款项完成交付。这一点可以这么理解,张三找你借钱,
可是却要求你交给李四,那么这个钱在法律上视同认定为已经交给张三了。
关于借款事项司法实践的认定细节就介绍到这里,那么关于这件事你怎么看,金宝每日说法欢迎发表你的看法和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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