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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回顾】

2019 年,苏先生看中了张先生、陈女士家中的一号拆迁安置房指标(60 平米),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先生、陈女士将拆迁回迁房指标转让给苏先生。

合同签订后,苏先生主张自己已经全额付清60 万元购房款。

苏先生称:全部房款按照卖方指示,通过中间人吴某,以现金 + 转账的方式,交付给案外人,对方也出具了全款收条,同时卖方还签署了全款结清的收款收据,白纸黑字签字按手印。

等到 2022 年,拆迁安置房具备选房、交付条件后,苏先生多次联系张先生、陈女士要求交房、办理手续。

但卖方一直各种推脱、拒绝交付房屋,导致购房合同彻底无法履行。

无奈之下,苏先生起诉至法院,诉求:

1、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

2、要求卖方退还 60 万全额购房款

3、要求卖方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4、全部诉讼费由卖方承担。

【卖方答辩】

张先生、陈女士同意解除合同,但坚决否认收到过 60 万购房款。

卖方解释:

1、当年拆迁分得两套 60 平米回迁房指标,通过中间人吴某介绍,打算转让给苏先生;

2、当初为了方便,自己提前在空白合同、空白收据、收条上签字按手印,交由中间人转交,后续手写内容均不是自己填写;

3、苏先生此前只支付过另一套房屋的 45 万元房款,本案 60 万元房款从未收到;

4、苏先生出示的 60 万收条,是自己此前支付第三方建房补偿款的凭证,和购房款毫无关系;

5、苏先生拼凑的转账、取现记录,都是他与中间人、第三方的私人往来,和卖方无关。

【法院审理查明】

本案核心争议:苏先生到底有没有支付 60 万购房款?

1、双方确实存在合法有效的回迁房指标买卖合同,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合同;

2、苏先生主张 60 万是按卖方指示,转给第三方、通过中间人交付,但没有任何一笔款项直接进入卖方账户;

3、苏先生提交的转账、取现记录,时间混乱、对象杂乱,均是其与中间人、案外人的私人资金往来,无法对应是本案购房款;

4、苏先生手中的全款收据,是卖方提前签署的空白单据,后期内容由苏先生自行填写;

5、涉案 60 万收条,经法院查实,是卖方支付他人建房补偿款的凭证,和购房无关;

6、无任何有效证据可以佐证,卖方实际收到过该笔 60 万元购房款。

【最终判决结果】

1、苏先生与张先生、陈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正式解除;

2、驳回苏先生要求退还 60 万购房款、支付资金占用费的全部诉求。

简单说:合同可以解除,但 60 万房款一分不退!

【核心判决逻辑】

1、仅有合同和收据,不能证明真实付款

打官司退房、退款,核心看付款凭证。

哪怕有对方签字的全款收据,如果没有真实、对应的转账、交付记录,法院不予认可。

2、转给第三方、中间人钱款,不能认定为购房款

买房付款,务必直接付给房主本人。

未经房主书面明确指示,私自转给中间人、第三方的钱款,法律上无法认定为购房履约款,风险全部由购房者自行承担。

3、空白签字文件风险极大

卖方提前签空白合同、空白收据,购房者私自补填内容,不具备真实交易效力,法院不会采信。

4、举证不足,自行承担败诉后果

谁主张、谁举证。购房者主张付了全款,却无法证明款项交付给房主,最终只能自行承担败诉损失。

【普法干货】

1、购买回迁房、拆迁指标,务必规范付款

所有购房款直接转账至产权人本人账户,备注清晰:某某房屋购房款,杜绝现金交付、杜绝转给中间人。

2、绝对不要认可、使用空白签字合同、收据

空白签字文件后期私自补填内容,一旦产生纠纷,无法作为有效付款证据。

3、现金买房风险极高,基本无法举证

大额房款采用现金交付,无转账记录、无房主当场收款确认,事后房主不认账,维权几乎无法胜诉。

4、买房交易认准「合同相对方」

合同是谁签的,钱就付给谁,私下流转资金全部不算有效履约,所有风险自己承担。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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