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到年龄未办理退休继续留用工作,用人单位事后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法律解答」
分情况。
最高法院民一庭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对该条规定适用情形作实质审查,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例如前述另一种意见中出现的情况,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因为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1]
换而言之,倘若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时不符合办理享受退休养老待遇的条件,且属于自身原因导致的,那么用人单位应当继续与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不能当然的终止劳动合同,意即双方之间仍存在劳动关系。
易言之,当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留用或继续工作并不必然意味着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关系,需要区分具体原因而不能一概视为劳动关系。
上海一中院便持有此等观点。
T公司认为,因袁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尚未缴满十五年社保,T公司因此继续留用袁某至其缴足社保。至2020年6月,T公司以袁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袁某2018年1月25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继续在T公司处工作至2020年6月2日,因此袁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双方仍为劳动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现双方一致确认双方劳动关系系因袁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袁某有关T公司于袁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年多之后方才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之主张,法院不予采纳。综上,T公司并不存在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
参考:(2021)沪01民终1535号
[1]参考,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等撰写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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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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