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假药!”上海,一男子看到某网店,在售卖含有NMN的保健品,于是先后购买了30盒,然后一纸诉状,将商家告上法庭,向其索赔10倍赔偿。不料,一审法院未支持其诉讼请求,男子不服,上诉到二审法院。
(案例来源: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谢先生是一个很有想法的人,一次偶然的机会,谢先生得知NMN在我国未获得药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和新食品原料许可,而有些保健品中却含有NMN,于是有了主意。
第一次,谢先生在某平台的店铺,购买了“某NMN”11盒,共计支付4,950元。
三天之后,谢先生又第二次购买了上述商品19盒,共计支付8,550元。
收到货物后,谢先生发现包装上均为外文,未见中文标签,其中部分内容显示为“NMN……200mg”。
随后,谢先生以店铺售卖的保健品是假药,向店铺索赔,遭到了店铺的拒绝。
紧接着,他起诉到法院,诉请法院以该商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判令商家退一赔十。
谢先生的诉讼请求,是否可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首先,我们来看看,谢先生为什么认为含有NMN的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法》第97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谢先生购买的NMN,系进口商品,按照法律规定,必须要有中文标签,但是谢先生收到的NMN,只有英文标志。
其次,《食品安全法》第34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NMN在我国并未获得药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和新食品原料许可,也就是说,谢先生购买的保健品,属于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食品。
最后,《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也就是说,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主张退一赔十。
这样来看,一审法院没有支持谢先生的诉讼请求,好像有问题,是这样吗?
法庭上,商铺一方提出三点意见:
1、该商品系通过合法渠道报关进口,不属于禁止进口物,且NMN成分广泛存在于日常食物中,也是人体内固有的物质,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
2、该商品的正常用量,是1人1月1盒,但谢先生在5天内重复购买达30盒,不符合普通消费者的正常消费习惯。
且谢先生有多次购买食品索赔经历,属于职业打假人,不应当受到消费者保护权益法保护。
3、包装盒没有中文标签,属于商品瑕疵,系瑕疵问题,法院不应该不支持10倍赔偿。
这三点中,最关键的一点是第2点,谢先生曾多次购买食品索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法院经审理认为,《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设置惩罚性赔偿制度(10倍赔偿)的立法宗旨,是维护正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
以牟利为目的,试图通过诉讼获取高额赔偿的行为不符合立法精神。
谢先生在短时间内,特意选择在该店铺内分两单购买涉案商品,数量高达30盒,明显超过正常生活消费需求。
结合谢先生曾多次就食品安全类问题进行诉讼索赔的情节,谢先生购买涉案商品的牟利意图明显,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
最终,法院驳回了谢先生的上诉请求,判谢先生败诉,不支持谢先生10倍赔偿!
对此,您怎么看,法院是否应该支持谢先生?如果不是NMN,而是其他保健品,结果会不会不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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