荐·读

冒充车主私卖承租车辆

想空手套白狼?

又提供银行卡帮助电信网络诈骗

低成本高收入?

不劳而获,不当得利

最终不但钱财尽失

反将自己送进牢房

近日,凯里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一起诈骗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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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冒充车主卖车诈骗,不当得利

2022年12月,被告人张某因欠款,萌生到租车行承租车辆后把车辆抵押变卖的想法,并邀约被告人杨某参与。随后,被告人张某、杨某到某租车行、某汽车租赁公司承租3辆机动车,被告人张某委托他人制作伪造《行车证》后将车抵押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赃款72500元后用于个人消费和归还个人借款。被告人杨某非法获利2000元

提供银行卡用于电信诈骗,非法获利

2021年8月,被告人张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与他人协商,提供自己名下的银行卡账户、微信账户给上家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告人张某获利5000元。经查明,被告人张某提供的银行卡关联多起诈骗案。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张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账户帮助转移资金,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8000元。被告人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二被告相关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并退赔被害人损失。

法官提醒

近年来,诈骗分子的诈骗手段层出不穷,让消费者防不胜防,在大额消费时,一定要提高警惕,切莫贪图一时“优惠”而掉进不法分子的陷阱。

同时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帮助行为是犯罪分子实现目的的纽带,同样构成犯罪。在日常生活中要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个人信息、微信账户等,切莫因为蝇头小利让自己身陷囹圄。

来源:凯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