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一女子看到丈夫和第三者的不雅视频后,将两人的视频等随《投诉信》《求助信》发送给女方的单位领导和女方女儿等人。万万没想到,女方认为女子侵犯了她的隐私权,起诉至法院,要求女子删除视频、赔礼道歉和支付精神损失费。
(来源:澎湃新闻)
刘女士的老公叫喻某,是一名律师,两人已经结婚20几年了,当年律师很好做,收费高,又不缺案源,所以喻某赚了不少钱。
事发之前,刘女士也觉得,自己嫁了一个不错的老公,然而,从2020年11月开始,喻某认识了一个女老师,情况就开始变了。
据了解,这个女老师是离异状态,有个女儿,她和喻某开始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后,曾多次到刘女士和喻某的家中。
而且两人在发生婚外情期间,不知道是为了留作纪念,还是有其他用途,喻某拍下了两人的不雅视频。
后来,刘女士发现了喻某和教师周某的事情,并看到了两人的不雅视频,她对破坏自己家庭的周某,十分气愤。
为了给自己讨个公道,也为了让其他人都看看周某是什么样的人,刘女士将喻某与周某的不雅视频等,随《投诉信》《求助信》发送给周某学校的领导和周某前夫、女儿等人。
这一场风波之后,周某受不了了,她认为刘女士和喻某都有问题,如果喻某不拍这些视频,怎么会有现在的事情?
如果刘女士不发给领导、前夫、女儿,她也不会身败名裂。
随后,周某走进法院,向法院起诉刘女士、喻某停止侵害她的隐私权,删除视频和照片,以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等诉讼请求。
法律怎么看这事呢?周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可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1、刘女士的行为,有没有侵犯周某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担心大家不清楚隐私是什么,专门做了解释,“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周某和喻某不正当关系虽然是事实,但是,两人的私密活动,仍旧属于两人的隐私,其他人不能刺探、侵扰、泄露、公开其隐私行为。
刘女士将周某和喻某的视频到处发,系公开周某的隐私行为,也就是说,刘女士侵犯了周某的隐私权。
2、喻某拍摄他和周某的视频,有没有侵犯周某的隐私权?
有人对周某要喻某承担责任的事情表示不解,周某说刘女士侵犯了她的隐私权,还能理解,为什么说喻某也侵犯了她的隐私权?喻某又没有乱发两人的视频。
《民法典》第103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也就是说,没有经过他人的同意,擅自拍摄其私密活动,也属于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
周某要求喻某承担侵权责任,意思是说,喻某拍摄这些视频、照片的时候,没有经过她的同意,具体是不是这样,只有他们两人知道。
3、侵犯隐私权要承担怎样的后果?
隐私权属于人格权中的一种,侵害他人人格权的,受害人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请求权。
周某的诉讼请求,有删除视频和照片,以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等,哪些诉讼请求,可以获得支持?
《民法典》第1000条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受害人的请求,责令行为人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消除对受害人名誉的不利影响,以使其名誉得到恢复的一种责任方式。
法院认为,刘女士向周某的女儿、前夫、朋友等传播案涉视频的行为,侵犯了周某的隐私权,判刘女士删除视频。
但是,法院又认为,周某和喻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公序良俗,对于行为应当予以否定性评价。
综合考虑案情以及各方之间的关系,刘女士所传播视频范围较窄,且均是与周某有特定关系的个人,亦未造成严重后果,判定刘女士无需道歉,也不用承担精神损失赔偿金。
最后,这个案件有个插曲,法庭上,周某辩解说,她误以为喻某是单身。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作为一名工作多年的教师,具有一定人生阅历,其多次出入刘女士、喻某的家中,其主张误以为喻某是单身,并与其发生不正当关系,有违常理!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