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文本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合同,劳动合同文本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中必须订立法定劳动合同文本,依法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双方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证据就是《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备忘录清楚载明:邓某某应聘安徽远某科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岗位,通过安徽远某科纺有限公司总经理冯某某近5小时面试,在冯某某总经理面试过程双方达成的共识:记录如下:....,在备忘录中3.2条清楚记载着:年终奖根据邓某某业绩而定,在年度业绩考核方案未出台前由总经理冯某某评定,一般不低于一个月工资。若年度业绩考核方案出台后,依业绩考核方案而定。

上为邓某某和冯某某签订的备忘录(附图)

整个备忘录中找不到劳动合同或协议的任何字迹,《备忘录》所记录的共识的内容也严重不符合《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备忘录》中严重不符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根本没有用人单位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劳动者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地点、劳动合同期限、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法定必备条款。

显然这份备忘录与《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文本必备条款严重不符:第一、文本名字没一个相同的字;第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文本必备条款有九条,只有工资标准及休假二条相符,其余七条均空缺;第三、行文格式不同,备忘录是记录的格式,不是合同的格式。

裕安区人民法院却将一份文件名没有一个相同的字、内容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有近80%空缺、记录格式的文本认定为劳动合同文本。裕安人民法院在裁决书中认为:

法院将劳动者依《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追索二倍工资认为劳动者是谋取超出劳动报酬的额外利益和二倍工资不是劳动者所得。《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认为:

法院判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口头承诺视为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备忘录》中第3.2条清楚载明:年终奖根据邓某某业绩而定,在年度业绩考核方案未出台前由总经理冯某某评定,一般不低于一个月工资。若年度业绩考核方案出台后,依业绩考核方案而定。

在整个庭审过程中,用人单位没有出示任何有关的劳动者邓某某的业绩评定方案及相关记录。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认为:

我们始终相信公理正义,现将该事件公之于众,恳请上级相关部门重视此事,综合多方原因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重新审理此案,让本案在法律上得到公正、公平的处理。

免 责 声 明 : 本 稿 件 由 当 事 人 提 供 发 布 , 与 平 台 及 媒 体 无 关 , 禁 止 转 载 和 借 用 , 如 有 侵 权 或 者 不 实 信 息 可 提 供 材 料 联 系 平 台 删 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