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协同推进矛盾纠纷源头治理的司法建议书》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信用卡监管政策维护金融安全的司法建议书》(简称“一号司法建议”“二号司法建议”),聚焦解决当前商品房预售管理、信用卡业务管理等领域的制度空白、监管缝隙以及亟待解决的问题。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一号司法建议”“二号司法建议”的意见》,要求全省法院要充分认识“一号司法建议”“二号司法建议”一体落实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司法建议对推进诉源治理工作的重要作用,要将司法建议作为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的切入点和有效防范举措,加强对诉讼高发领域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研判,提出有效可行的司法建议,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要坚持办理与治理并重,把司法建议与立案审判执行工作同步部署落实,助推解决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带有一定普遍性的突出矛盾问题。要多措并举协同推进,确保“一号司法建议”“二号司法建议”落实见效。要高位推动研究部署,开展专项分析调研,精准提出司法建议,强化多方协同配合、注重诉前引导分流和强化调解业务指导,完善治理信息共享。要通过加强督导、优化考评、定期分析、及时报告、加大宣传等举措,有效调动各方参与工作积极性,讲好诉源治理“湖南故事”,推介湖南法院典型经验,为司法建议落到实处和诉源治理深入开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那么,究竟什么是司法建议?
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发出司法建议?
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又有什么关联呢?
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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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建议是什么?
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以有效预防矛盾纠纷和违法犯罪发生为目的,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制度机制、治理监督和具体工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科学决策、完善管理、消除隐患、改进工作、规范行为等建设性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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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建议有哪些特征?
司法建议不同于裁判文书,不具有强制力,属于建议性文书。它分为个案建议、类案建议、综合建议三种类型:个案建议针对个案中反映的具体问题提出;类案建议针对一类案件中反映的普遍性问题提出;综合建议针对一定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普遍性、系统性问题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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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发出司法建议?
对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下列问题,人民法院可以向相关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提出司法建议,必要时可以抄送该单位的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
(1)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需要相关方面积极加以应对的;
(2)相关行业或者部门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需要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的;
(3)相关单位的规章制度、工作管理中存在严重漏洞或者重大风险的;
(4)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威胁,需要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的;
(5)涉及劳动者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民生问题,需要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的;
(6)法律规定的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执行,需要有关单位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的;
(7)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需要有关单位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的;
(8)发现违法犯罪行为,需要有关单位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的;
(9)诉讼程序结束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尚未彻底解决,或者有其他问题需要有关部门继续关注的;
(10)其他确有必要提出司法建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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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司法建议后如何处理?
被建议对象收到司法建议后,可根据司法建议的类型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1)如收到的司法建议是针对被建议对象作出的具体的纠错改正类司法建议,被建议对象应当采纳司法建议书的相关内容,对自身的相关情况予以调整。
(2)如收到司法建议属于沟通协调类或改进完善型司法建议,被建议对象可以不采纳司法建议的建议,但是基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经济高速、持续、稳定、发展,建议被建议对象对司法建议书的内容进行审核,对于科学合理且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司法建议,可以予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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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建议和我们日常生活有什么关联?
司法建议所解决的问题涉及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各级法院通过严格程序向有关单位签发司法建议,以“小切口”书写社会治理“大智慧”。如娄底中院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类案件向市卫健委、市司法局、市保险行业协会等部门发出5份司法建议书;衡阳县法院针对农村犬只管理、物业服务等与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问题,向相关行政部门、企业发出多份司法建议。通过被建议单位的积极反馈,形成有“建”有“纳”的良性互动,促进了突出问题的有效整治,有力助推了基层社会治理,实现“办案一件、治理一行、惠及一方”。
这些司法建议很有用!(点击标题跳转查看)
来源:人民法院报、衡阳县法院
作者:李果 谢文彬 编辑: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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