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相互勾结,为牟取私利进行某种民事法律行为,造成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其特点有三个:一是当事人出于恶意,恶意就是明知且具有损害他人的意图;二是当事人之间相互串通、相互勾结;三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本条规定了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有关内容。
根据本条规定: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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