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不少中小微企业用工成本高企,为了能尽量减少开支考察员工的工作能力以及技术水平,会要求应聘者进行试工。

那么,试工构成劳动关系吗?

「法律解答」

用人单位需要明确在法律上并既没有临时工的概念也没有试工的概念。

与试工相近的概念是劳动关系下的试用期。倘若用人单位在劳动仲裁时主张属于试工,那么很可能会使得裁判者认为用人单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反而会对用人单位不利。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根据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确定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故用人单位以试工去抗辩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中赛F公司主张匡M在2020年4月14当日仅为试工,双方未成立劳动关系。然而,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匡M从事木板开料工作系受赛F安排,该工作事项属于赛F公司主营业务组成部分,双方对劳动报酬已有合意。且即使赛F公司主张的所谓“试工关系”成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此期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故,一审法院依据双方诉辩意见、在案证据及本案实际情况,认定匡M与赛F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存在劳动关系,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赛F赛复公司就其上诉主张,未提供新证据证明,也未陈述新的理由,本院对其上诉意见不予采纳。[1]

再者,实践中的试工,企业往往不给试工者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发生意外或事故,即便雇主责任险亦无法全额覆盖,仍有巨额的赔付风险。

综上,企业减负、降低用工成本需要从法律合规的框架下来进行,不要心存侥幸的心理。如何能高效合规的降低成本,本团队可以提供专业的迭代用工筹划管理,为企业赋能。

[1](2020)沪02民终11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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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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